第六十一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 原审查部门提出意见,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且通知申请人。
第六十二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
专利法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无正当理由期满不答复的,其复审请求被视为撤回。
第六十三条 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可以随时撤回其复审请求。
第六十四条 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后,应当通知申请人于两个月内缴纳专利证书费并且领取专利证书;申请人期满未缴纳专利证书费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第四章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第六十五条 依照
专利法第
四十八条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应当附具有关文件。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应当一式两份。
第六十六条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未在该期限内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
请求无效宣告的理由适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未说明理由或者所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六十七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的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无正当理由期满不答复的,被视为无反对意见。
第五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六十八条 任何单位依照
专利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或者任何 专利权人依照第
五十三条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的,该单位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向专利局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并且附具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任何单位依照
专利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的,还应当提交该单位具备实施条件的说明文件一式两份。
专利局在受理强制许可请求书后,应当通知有关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无正当理由期满不答复的,被视为无反对意见。
专利局在对强制许可请求书和有关专利权人的意见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决定并且通知请求人和有关专利权人。
第六十九条 依照
专利法第
五十七条规定请求专利局裁决使用费数额的,当事人应当提出裁决请求书,并且附具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专利局在收到请求书后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裁决,并且通知当事人。
第六章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 或者设计人的奖励
第七十条 专利法第
十六条所称的奖励,包括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金和报酬。
第七十一条 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