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属于
专利法第
五条、第
二十五条规定或者不符合
专利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的;
(三)申请人依照
专利法第
六条、第
八条、第
十八条规定无权申请专利,或者申请的主要内容是取自他人的说明书、附图、模型、设备等,或者取自他人使用的方法,而未经其同意的;
(四)申请不符合
专利法第
二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四款规定的;
(五)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出原说明书记载范围的。
第五十五条 依照
专利法第
四十一条规定,对专利局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可以提出异议的情形是指:
(一)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不符合
专利法第
三条和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
(二)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属于
专利法第
五条规定或者不符合第
二十三条规定的;
(三)申请人依照
专利法第
六条、第
八条、第
十八条规定无权申请专利,或者依照
专利法第
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或者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取自他人的设计、图片、照片、物品或者模型,而未经其同意的;
(四)对申请的修改,变更了外观设计的基本组成部分的。
第五十六条 任何人依照
专利法第
四十一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向专利局提交异议书一式两份,并且说明异议的理由。
第五十七条 专利局收到异议书后应当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异议书,应当通知异议人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的,被视为未提出异议。
异议书中未写明反对授予专利权的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或者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五十八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由专利局指定有经验的技术和法律专家组成,其主任委员由专利局局长兼任。
第五十九条 申请人依照
专利法第
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出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并且附具有关的证明文件。请求书和证明文件应当一式两份。
申请人请求复审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但修改应当仅限于驳回申请的决定所涉及的部分。
第六十条 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未在该期限内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被视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