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与专利申请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专利申请的公正审查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委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专利局收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必须包括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和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后,应当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且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条 专利申请文件中缺少请求书、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或者不符合
专利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的,专利局不予受理,并且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一条 在发明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的说明”而无附图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补交附图或者声明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专利局提交或者邮寄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
第四十二条 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依照
专利法第
三十九条或者第
四十条规定的公告前的任何时候,或者在公告后,专利局认为有提出分案申请的正当理由的时候,向专利局提出分案的要求,自行将其申请分为几个申请。
专利局认为专利申请不符合
专利法第
三十一条和本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将其专利申请分案;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期满不答复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但不得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第四十四条 经初步审查,专利局认为专利申请明显属于
专利法第
五条或者第
二十五条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
专利法第
十八条、第
十九条或者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期满不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
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后,专利局仍然认为明显不符合前款所列各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四十五条 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补正:
(一)请求书未使用规定的格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要求的;
(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及其附图以及权利要求书不符合规定的;
(三)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摘要的;
(四)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不符合规定的;
(五)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未提交委托书的;
(六)其他应当予以补正的事项。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期满不补正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专利申请经补正后,仍然不符合
专利法或者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请求早日公布其发明专利申请的,应当向专利局声明。专利局对该申请进行初步审查之后,除予以驳回的以外,应当立即将申请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依照
专利法第
二十七条规定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类别时,应当使用专利局公布的外观设计产品分类表。未写明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所属类别或者所写的类别不确切的,专利局可以予以补充或者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