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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失效]

  第二十八条 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各一份,并且在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上注明请求保护的色彩。
  第二十九条 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样品或者模型的体积不得超过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15公斤。易腐、易损或者危险品不得作为样品或者模型提交。
  第三十条 专利法二十四条第二项所称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第三十一条 专利申请有专利法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且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
  专利申请有专利法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专利局在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出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自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五个月内提交受理该项申请的国家给予的申请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对一项专利申请要求两项以上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算。
  第三十四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申请专利的,专利局认为有疑义时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国籍证明;
  (二)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总部所在地的证明文件;
  (三)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公民或者单位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和其他与专利有关的权利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专利法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是下列各项之一:
  (一)两项以上不能包括在一个权利要求以内的同类产品、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
  (二)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
  (三)产品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四)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五)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方法的专用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六)方法和为使用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专用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七)方法和直接使用该方法制造的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
  第三十六条 依照专利法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应当将各件外观设计顺序编号,并且在请求书中写明使用每件外观设计的产品。外观设计的顺序编号应当标在每件使用外观设计产品的图片背面的左下方。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专利局提出声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是在专利局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之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

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八条 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复审的审查员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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