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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失效]

  (七)如有附图,应当有图面说明;
  (八)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最好方式,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不得有商业性宣传用语。
  第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可以绘在一张图纸上,每幅附图应当用阿拉伯数字编号,并且按照顺序排列。
  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同一申请中使用的附图标记应当前后一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未提及的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
  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之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
  第二十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和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不得有插图。除有绝对必要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的用语。
  第二十一条 权利要求书可以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要技术内容,记载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要的技术特征。
  引用一项或者几项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
  第二十二条 除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需用其他方式表达的以外,独立权利要求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前序部分: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以及现有技术中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密切相关的技术特征;
  (二)特征部分:使用“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简明语言,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与前序部分说明的特征一起,构成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且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第二十三条 除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需要用其他方式表达的以外,从属权利要求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引用部分:写明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可能时把编号写在句首;
  (二)特征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部分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
  引用两项以上其他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互相引用。
  第二十四条 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技术特征和用途。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或者说明发明、实用新型的一幅附图。全文以不超过200个字为宜。
  第二十五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是涉及新的微生物学方法或者其产品,而且使用的微生物是公众不能得到的,除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申请人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将该微生物菌种提交专利局指定的微生物菌种保藏单位保藏;
  (二)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微生物特征的资料;
  (三)在请求书中写明该微生物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和保藏该微生物菌种的单位名称、提交日期和保藏编号,并且附具该单位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 有关微生物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将专利申请所涉及的微生物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应当向专利局提出请求,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二)请求人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菌种的保证;
  (三)在授予专利权之前,只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保证。
  第二十七条 依照专利法二十七条规定提交的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也不得大于19厘米×27厘米。
  申请人可以就每件外观设计提交不同角度、不同侧面或者不同状态的图片或者照片,以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每幅图片或者照片应当写明外观设计的角度、侧面和状态,并且在图片或者照片背面的左、右上方分别标上顺序编号和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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