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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八条 根据项目(课题)总预算和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审定并下达项目(课题)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 攻关计划鼓励产学研结合,优先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共同承担攻关计划课题。

第四章 实施

  第二十条 攻关计划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份前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经项目组织单位汇总后上报科技部。
  第二十一条 工程类项目视条件引入监理制,并参照《工程项目监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或课题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的;
  (二)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他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或课题正常实施的;
  (三)项目或课题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的;
  (四)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项目或课题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三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或课题,由项目组织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科技部核准后执行。必要时,科技部可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攻关计划撤销的项目、课题,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科技部核查备案。
  第二十五条 执行期二年以上的项目及课题,在实施中期应进行中期评估。项目的中期评估由科技部负责,课题的中期评估由项目组织单位负责。中期评估结论作为项目或课题调整或撤销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科技部建立攻关计划项目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数据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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