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对申请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特别是对涉及民族及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边缘交叉学科和青少年、妇女儿童等问题的各类研究机构、社会经济调查机构成立以来,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在此基础上,本着从严把关的原则,按照规定的范围和要求,切实履行各自审批和核准的职责。
三、复查登记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复查登记工作,从2000年1月开始至2001年12月底结束。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和申请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三个步骤,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材料。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按照复查登记的规定,认真总结和检查自成立以来,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登记表格(业务主管单位到登记管理机关统一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到业务主管单位申领),经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该单位公章后,连同单位章程草案、合法财产和相应从业人员、办公场所使用权等证明、原批准成立该单位的批文和单位党组织建立或党员组织生活的情况报告以及业务主管单位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一并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已经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须提交原登记注册机关准予注销的证明文件。
第二阶段,业务主管单位按照
《条例》及《关于开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意见》的要求,对自查后提出登记申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审查。业务主管单位对审查同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出具正式函件,连同其他材料送交登记管理机关。属依法简化登记手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只需送交自查总结、登记表、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和单位党组织建立或党员组织生活情况的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应对所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填写由民政部统一制发的表格,并附总体情况的函。
第三阶段,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核准登记。对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并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予以核准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及时发布公告:对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将其材料退回业务主管单位,并说明理由。对没有通过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及时通知当地银行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其基本账户和组织机构代码。对擅自开展活动,又不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要劝其立即停止活动,对不听劝阻的,要命令取缔。
第四阶段,登记管理机关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对复查登记工作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工作采取抽查和普查相结合、逐级检查验收的方法,民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对一些重点地区相关业务领域复查登记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应和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对市(地)、县复查登记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复查登记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地方要给予表彰,对执行政策有偏差的要及时给予纠正。检查验收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管理机关,要对复查登记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形成报告及时报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