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7日)废止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
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
(民发[1999]133号 1999年12月30日)
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了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归口登记制度,确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依照《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我们决定从2000年1月起,对在此之前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复查登记。现将《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关于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断增多。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一种从事社会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民间实体组织,与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构成我国社会组织的有机整体,在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没有建立统一的登记管理体制,致使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不明确,在其发展和管理中还存在着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切实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要求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普遍进行一次检查、清理、整顿。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明确了登记管理的各项内容,同时要求在
《条例》实施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依法申请登记。1999年11月,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进一步提出了一系列强化管理的措施。为了贯彻落实《通知》和
《条例》以及中办发[1999]34号文件精神,确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我们决定用两年的时间,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普遍进行一次复查登记。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