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民政部关于印发《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12月4日 文人发[2000]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民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动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鼓励支持运用社会资金和人才发展文化事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文化部与民政部联合制定了《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文化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第四条 文化行政部门是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须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查,并依照
《条例》和民政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指导其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清算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