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七)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第六章 评标
第三十七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船舶技术、管理以及经济(或法律)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含7人)以上单数,其中船舶技术、管理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招标人的代表不得多于成员总数1/3。
第三十八条 拟入选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是从事船舶技术、管理工作满八年以上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部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在没有专家库的情况下由招标人提名,并将提名名单报部或部委托单位备案。
与招标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或与投标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
在招标文件中,要事先明确评标标准,一般应包括价格标准和非价格标准。非价格标准应尽可能客观和定量化,并规定相对的权重(即打分)。
评标方法采用打分或合理最低投标价法。
第四十条 评标的符合性审查:
(一)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包括附件)要求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填写,字迹清晰可辨,签署合格完整;
(二)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无实质性偏离或保留;
(三)授权书、资格证明文件和资料、技术和质量证明文件、资料齐全;
(四)按要求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
第四十一条 评标的算术性修正:
(一)单价乘以数量所得总价有计算差错,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
(二)各单项价格相加所得总价有计算差错,以单项价格为准修正总价;
(三)以文字表示的大写价格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小写价格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大写价格数值为准。
(四)有漏项时,以所有投标文件中单项价格最高者为该项价格。
第四十二条 评标的商务审查:
(一)投标书应有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二)近3年资产负债表、资产损益表等反映的财务状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
(三)近5年内建造船舶的业绩;
(四)交船期、质量保证、付款方式等是否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交船期时,以所有投标人所报交船期的平均数为准。
第四十三条 评标的技术审查:
(一)投标书应满足技术规格书中主要指标,一般指标的偏离应在允许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数内;
(二)船舶建造计划、大节点网络图安排合理;
(三)主要施工工艺设备和设施等满足本船建造要求;
(四)具有完成工艺设计和施工技术管理能力;
(五)施工工艺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六)质量管理体系完善。
第四十四条 评标的价格审查:
(一)按招标文件中的评标因素进行评审,计算评标价时,以算术修正后的投标价为基础,对需要加减价的部分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的内容加以说明;
(二)材料、设备各单项价格与市场的可比价格或类似价格相比的合理性;
(三)计算评标价时,进口设备一律按CIF价,国内设备一律按出厂价(含增值税)。进口设备由招标人负责定价的,在招标文件中给出进口设备的CIF价;进口设备由投标人负责定价的,在投标文件中明确进口设备的CIF价。
第四十五条 依本办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出现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投标人不能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之处而使其投标成为真实性响应的投标。
第四十六条 澄清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