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首制船舶已完成技术设计(或详细设计)并通过了技术设计审查或船检审图中心的认可;
(三)进行重大修改设计的船舶(主尺度、航速、主要性能指标、关键设备)已完成修改设计并通过了船检审图中心的认可。
第十四条 支持系统船舶购置的招标方式为:
(一)公开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根据国家计委2000年第4号令,招标人应在指定的《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也可在《中国船舶报》上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招标人可选择3个以上(不含3个)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应资质和资信的特定法人,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五条 海事船舶、救助船舶、长江航道维护和管理船舶均有其建造特点,适应于不同的船厂类型。可根据情况进行公开或邀请招标。进行邀请招标和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名单报部或部委托单位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按本办法的要求,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结合标的船舶的具体情况进行编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进行必要的澄清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至少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根据船舶的复杂程度,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从发标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期止,一般最短不少于20日,也不宜超过60日。
第十九条 支持系统船舶购置招标程序如下:
(一)确定招标方式和编制招标文件;
(二)将招标文件报部或部委托单位备案;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接收投标人投标文件;
(五)开标;
(六)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除外);
(七)评标和定标;
(八)将评标报告报部或部委托单位批准;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反映招标人的招标意图,对投标人应该知晓和遵守的规则做出说明。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和建造周期。
(三)技术规格和技术要求。该部分是招标文件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招标人应直接提供船舶技术规格书或提供索取船舶技术规格,查询必要的图纸和咨询的方式与地点。
(四)投标报价要求和价格计算方法。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事先提出报价的具体要求和计算方法。对标的船舶的原材料。机电设备、辅助工程、人工费用等制订统一格式,以便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评标价格的计算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如采取调整价格方法,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调整范围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五)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六)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七)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和投标人违约时的补偿方式。
(八)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九)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开标、评标、定标的时间安排。
(十)主要合同条款。除一般合同条款之外,合同中还应包括招标项目的特殊合同条款。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不得设立不合理的条件或歧视性条款。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明确商务和技术条款中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在允许偏离范围和项数内进行评标价格调整的计算方法。
第三章 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招标人的利益,促进公平竞争,船舶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船舶是特殊机电产品,为节省时间,提高效率,一般情况下采取资格后审方式,也可以采取资格预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