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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

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
 (2001年1月16日水利部、交通部水保[2001]12号文联合印发)

  一、为在公路建设中保护生态环境,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国家投资、地方投资、国内集资合资、中外合资、国外投资的新建、在建、扩建、改建等公路建设项目。
  三、公路建设项目应贯彻国家水土保持的有关法律法规,防治因建设活动造成新的水土流失,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公路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同时竣工验收。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公路建设,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公路建设中的水土保持工作。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应主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五、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的公路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将水土保持工作作为路线方案比选的重要条件之一。对路线中隧道、特大桥梁、高填、深挖路段及通过水库、不良地质地段提出水土保持措施及估算投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六、初步设计阶段,设计单位根据交通部颁技术标准、规范。定额及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进行设计的同时,应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报告的批复意见进行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并将工程费用纳入初步设计概算。交通部、水利部对可行性研究阶段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内容和初步设计阶段水土保持设计的要求,将联合制定范本。
  七、凡由国家和交通部审批的公路建设项目,工程阶段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交通部组织预审(水利部和地方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参加),建设单位根据预审意见对报告书进行修改后报水利部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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