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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加强客滚船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四、依法履行职责,强化消防监督管理。港航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对客滚船承运车辆的消防监督管理责任,会同客运部门、船方对客滚船承运车辆的设备安全状况和装载货物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抽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利于航行安全的消防问题和火灾隐患要坚决依法处理,对不如实申报,夹带、装载危险品的车辆一律予以扣留,对有关人员依法处罚,对造成危害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客滚船消防安全管理通告

                 (2000年3月17日)

  为了加强客滚船运输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保障船舶、船员、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现将有关消防安全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乘坐客滚船的旅客必须自觉遵守有关消防法规,主动配合和接受港口、船舶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客滚船严禁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毒害、放射性物品。
  三、凡需客滚船运输的机动车辆,在办理车辆运输手续时,驾驶员或车主必须如实向客运部门申报车载货物品名及特性,主动接受客运安全检查人员和港口公安消防监督人员的检查。
  四、港口客运部门必须在办理车辆承运手续时向车辆驾驶员或车主讲明客滚船中运输的消防安全要求,认真登记车载货物的品名及特性。
  五、拟装船的车辆必须保持油路、电路、制动系统安全可靠,油箱盖密实,设备安全状况良好,主动接受客运安全员和港口公安交警的检查。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车辆不允许上船。
  六、航行中客滚船汽车舱实行封闭管理,严禁车辆驾驶员、旅客及无关人员进人汽车舱。
  七、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船。任何人不得在禁烟处所吸烟。
  八、凡违反本《通告》规定者,由港航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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