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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失效]

  三、本科目应按交易席位号设置明细帐。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支付的交易席位费的摊余价值。

1801 长期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
  二、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摊销时,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开办费应从公司开始经营的当月起,按5年的期限平均摊销;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在大修理间隔期内分期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按有效租赁期限与5年两者孰短的期限平均摊销;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按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平均摊销。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各项长期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

1901 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在代理证券业务中发生的交易差错损溢,以及在清查财产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一)待处理交易差错损溢
  (二)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三)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三、公司在代理证券业务中,与证券交易所清算时,发生的交易差错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清算备付金--公司”等科目;发生的交易差错溢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公司按规定程序转销交易差错损溢时,属于交易差错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交易差错溢余,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盘盈的各种财产,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累计折旧”科目;盘亏、毁损的各种财产,借记本科目、“累计折旧”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五、公司清查的各种财产损溢,应于办理年终决算前查明原因,并报经批准处理,未能在年终前处理完毕的,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六、盘盈、盘亏、毁损的财产,报经批准处理时:流动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费用”科目;固定资产的盘盈,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科目;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应先扣除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借记“应收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剩余净损失,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固定资产的盘亏,借记“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待处理财产损溢种类设置明细账。
  八、本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处理的交易差错损失和财产物资的净损失;如为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处理的交易差错溢余和财产物资的净溢余。年度终了,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

2101 质押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用自营证券向金融机构质押而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本金。
  二、公司借入的各种短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借记“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偿还的质押借款的本金。

2102 拆入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向金融机构拆入的资金。
  二、公司拆入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拆入资金本息时,借记本科目和“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期末,公司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计提利息,借记“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科目,贷记“应付款项--拆入资金利息”科目。
  三、公司逾期未还的拆入资金,应转入应付款项核算,并在“应付款项”科目下设置“逾期拆入资金”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公司逾期未还的拆入资金转入应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款项”科目;同时,将原计入应付款项的拆借资金利息也转入“应付款项--逾期拆入资金”科目,借记“应付款项--拆入资金利息”科目,贷记“应付款项--逾期拆入资金”科目。公司逾期未还的拆入资金应计的利息,仍应按期计提,并计入当期损益和“应付款项--逾期拆入资金”科目。
  三、本科目按拆出资金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偿还的未到期的拆入资金本金。

2111 应付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因证券经营而发生的除应付工资、应付利润等以外的各项应付款项,如应付交易所配股款、应付客户现金股利、应付分销商手续费、转入的逾期拆入资金,以及公司其他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职工未按期领取的工资,应付退休职工的统筹退休金、应付租入固定资产租金等。
  二、发生各项应付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公司逾期未还的拆入资金,应转入本科目核算,并在本科目下设置“逾期拆入资金”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公司逾期未还的拆入资金转入本科目时,借记“拆入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逾期拆入资金);同时,将原计入本科目的拆入资金利息也转入本科目(逾期拆入资金),借记本科目(拆入资金利息),贷记本科目(逾期拆入资金)。公司逾期未还的拆入资金应计的利息,仍应按期计提,并计入当期损益和本科目(逾期拆入资金)。
  三、本科目按债权人和应付款项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支付的各项应付款项。

2121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金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向银行提取现金准备发放工资、奖金、津贴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代垫的房租、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款项”、“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应由发放工资的单位及时交回财务会计部门,借记“现金”科目,贷记“应付款项”科目。
  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按照职工类别分设账页,按照工资的组成内容分设专栏,根据“工资单”或“工资汇总表”进行明细登记。
  四、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果公司本月实发工资是按上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实发工资与按本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应付工资的差额,即为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如果公司实发工资与应付工资相差不大的,也可以按本月实发工资作为应付工资进行分配,这样本科目期末即无余额。

2131 应付福利费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二、公司提取职工福利费时,借记“营业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的职工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职工福利费的结余。

2141 应付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润。
  二、公司根据利润分配政策计算出当期应支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应付利润”科目,贷记本科目。
  公司实际支付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支付的利润。

2151 应交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应交的各种税金,如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等。
  公司交纳的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一)应交营业税
  1.公司按其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2.交纳的营业税,借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公司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应交所得税
  1.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的公司,计算出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
  2.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公司,计算出当期应计入损益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按规定计算出当期应交纳的所得税,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按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和规定的所得税率计算的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借记或贷记“递延税款”科目。
  3.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应交房产税
  (五)应交土地使用税
  (六)应交车船使用税
  1.公司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
  2.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七)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公司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八)应交个人所得税
  1.公司按规定计算出应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工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2.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九)应交教育费附加
  1.公司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教育费附加)。
  2.交纳的教育费附加,借记本科目(应交教育费附加),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交纳的税金及附加;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多交的税金及附加。

2181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从费用中预提但尚未实际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二、公司预提的各项费用,借记“营业费用”、“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发生的支出大于已经预提的数额,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费用。
  三、本科目应按预提费用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实际支付的费用大于预提数的差额,即尚未摊销的费用。

2201 代买卖证券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由客户交存的款项。公司代客户认购新股的款项、代理客户领取的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代客户向证券交易所支付的配股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公司收到客户交来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客户提取存款,作相反会计分录。
  三、公司接受客户委托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与客户清算时,应分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如果买入证券成交总额大于卖出证券成交总额,按清算日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代扣代交的印花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借记本科目,按公司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支出--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支出”科目,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加代扣代交的印花税费和公司应负担的交易费用,贷记“清算备付金”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贷记“手续费收入--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
  (二)如果卖出证券成交总额大于买入证券成交总额,按清算日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减代扣代交的印花税费和公司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清算备付金”科目,按公司应负担的交易费用,借记“手续费支出--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支出”科目,按买卖证券成交价的差额,减代扣代交的印花税费和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贷记本科目,按应向客户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贷记“手续费收入--代买卖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
  四、公司代理客户认购新股,收到客户认购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将款项划付交易所,借记“清算备付金--客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客户办理申购手续,在公司与证券交易所清算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清算备付金--客户”科目;证券交易所完成中签认定工作,将未中签资金退给客户,借记“清算备付金--客户”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司将未中签的款项划回,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清算备付金--客户”科目;公司将未中签的款项退给客户,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公司代理客户办理配股业务,采用当日向交易所解交配股款的,在客户提出配股要求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清算备付金--客户”科目;采用定期向交易所解交配股款的,在客户提出配股要求,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款项--应付客户配股款”科目。与交易所清算配股时,按配股金额,借记“应付款项--应付客户配股款”科目,贷记“清算备付金--客户”科目。
  六、公司代理客户领取现金股利和利息,借记“清算备付金--客户”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公司按规定向客户统一结息时,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本科目应按客户名称设置明细账。
  九、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客户交存的代买卖证券款项的余额。

2211 代发行证券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委托,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或代销方式代发行证券所形成的应付证券资金。
  二、公司代发行无记名证券,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公司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代发行证券,收到委托单位委托发行的证券,按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代发行证券”科目,贷记本科目。在约定的期限内售出,按发行价格,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如有未售出证券,按合同规定由公司认购,转为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时,按发行价格,借记“自营证券”、“长期债券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发行期结束,所集资金付给委托单位,并收取手续费,按发行价格,借记本科目,按支付给委托单位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取的手续费,贷记“证券发行--代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
  (二)公司采用代销方式代发行证券,收到委托单位委托发行的证券,按委托方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代发行证券”科目,贷记本科目。证券售出时,按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发行期结束,所集资金付给委托单位,并收取手续费,按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本科目,按支付给委托单位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取的手续费,贷记“证券发行--代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同时,将未售出的代发行证券退还委托单位,借记本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
  三、公司代发行记名证券,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公司采用余额承购包销方式代发行证券,通过证券交易所上网发行的,在证券上网发行日根据承销合同确认证券发行总额,按发行价格,借记“代发行证券”科目,贷记本科目。网上发行结束后,与证券交易所交割清算时,按网上实际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计算的发行款项减去上网费用,借记“清算备付金--客户”科目,按代垫委托单位上网费,借记“应收款项--应收代垫委托单位上网费”科目,按实际发行的证券,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发行期结束,按合同规定未售出部分由本公司认购,转为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按发行价格,借记“自营证券”、“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债券投资”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将发行证券款项交委托单位,并收取发行手续费和代垫上网费用,按发行价格,借记本科目,按应收的代垫委托单位上网费,贷记“应收款项--应收贷垫委托单位上网费”科目,按应收取的发行手续费收入,贷记“证券发行--代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的发行证券价款(即发行价款扣除公司代垫应收的上网费和应收的手续费收入),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公司通过柜台代理发行证券,收到委托单位委托发行的证券,按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代发行证券”科目,贷记本科目。证券售出时,按发行价格,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发行期结束,如有未售出证券,按合同规定由公司认购,转为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时,按发行价格,借记“自营证券”、“长期债券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所集资金付给委托单位,并收取手续费,按发行价格,借记本科目,按支付给委托单位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取的手续费,贷记“证券发行--代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
  (二)采用代销方式代理发行证券
  公司采用代销方式代发行证券,通过证券交易所上网发行的,在证券上网发行日根据承销合同确认证券发行总额,按发行价格,借记“代发行证券”科目,贷记本科目。网上发行结束后,与证券交易所交割清算时,按网上实际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计算的发行款项减去上网费用,借记“清算备付金--客户”科目,按代垫委托单位上网费,借记“应收款项--应收代垫委托单位上网费”科目,按实际发行的证券,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将发行证券款项交委托单位,并收取发行手续费和代垫上网费用,按发行价格,借记本科目,按应收的代垫委托单位上网费,贷记“应收款项--应收代垫委托单位上网费”科目,按应收取的发行手续费收入,贷记“证券发行--代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的发行证券价款(即发行价款扣除公司代垫应收的上网费和应收的手续费收入),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将未售出的代发行证券退还委托单位,借记本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
  公司通过柜台代理发行证券,收到委托单位委托发行的证券,按委托方约定的发行价格,借记“代发行证券”科目,贷记本科目。证券售出时,按发行价格,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发行期结束,所集资金付给委托单位,并收取手续费,按发行价格,借记本科目,按支付给委托单位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收取的手续费,贷记“证券发行--代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科目;同时,将未售出的代发行证券退还委托单位,借记本科目,贷记“代发行证券”科目。
  四、本科目按委托单位和证券种类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代理发行证券尚未支付给委托单位或尚未清算的未发行证券的款项。

2221 代兑付债券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委托代理兑付债券业务而收到委托单位预付的兑付资金。
  二、公司兑付债券本息,应分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一)公司兑付无记名债券,收到委托单位的兑付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客户交来的债券,按兑付金额,借记“代兑付债券”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公司向委托单位交回已兑付的债券,借记本科目,贷记“代兑付债券”科目。
  (二)公司兑付记名债券,收到委托单位的兑付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兑付债券本息,按兑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公司收取的代兑付债券手续费收入,如果向委托单位单独收取时,按应收或已收取的手续费,借记“应收款项”、“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手续费收入--代兑付债券手续费收入”科目;如果手续费与兑付款一并汇入时,在收到款项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兑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事先取得的手续费,贷记“应收款项--预收代兑付债券手续费”科目;待兑付债券业务完成后,确认手续费收入,借记“应收款项--预收代兑付债券手续费”科目,贷记“手续费收入--代兑付债券手续费收入”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委托单位和债券种类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已收到但尚未兑付的代兑付债券款余额。

2231 卖出回购证券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按规定进行证券回购业务卖出证券取得的款项。
  二、公司通过国家规定的场所卖出证券成交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清算备付金--公司”科目,贷记本科目。到期购回该批证券,按卖出证券时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本科目,按回购证券时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清算备付金--公司”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卖出回购证券支出”科目。
  三、本科目按券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卖出尚未回购的证券的价款。

2241 受托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资产管理的资金。
  二、公司收到委托单位汇入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公司用其资金购买证券时,按实际成本,借记“受托资产”科目,贷记“清算备付金--客户”科目;将购买的证券卖出,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清算备付金--客户”科目,贷记“受托资产”科目;与委托单位结算时,借记“受托资产”科目,属于委托单位收益的,贷记本科目,属于公司收益的,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收入”科目;如果发生损失,按应减少受托资金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公司应承担的损失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损失”科目,按损失的金额,贷记“受托资产”科目。到期退还委托单位委托管理的资金及损益,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委托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接受委托资产管理所形成的资金。

2301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
  二、借入的长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长期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等借款费用,分别情况处理:
  (一)筹建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汇兑损益等借款费用,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购建固定资产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汇兑损益等,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计入该项在建固定资产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除上述情况外,利息支出、汇兑损益均计入当期损益;按期计提借款利息时,借记“金融企业往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贷款单位设置明细账,并按贷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

2311 应付债券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实际发行的债券及应付的利息。
  发行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债券,应另设“2112应付短期债券”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一)债券面值
  (二)债券溢价
  (三)债券折价
  (四)应计利息
  三、公司发行债券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按债券票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溢价或折价发行的债券,还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与票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或债券折价)。
  支付的债券代理发行手续费及印刷费等发行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公司债券应按期计提利息;溢价或折价发行债券,其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债券票面金额的差额,应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平均摊销。
  分期计提利息及摊销溢价、折价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发行债券应计提的利息,借记“利息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溢价发行债券,按应摊销的溢价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按应计利息与溢价摊销额的差额,借记“利息支出”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折价发行债券,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和应计利息之和,借记“利息支出”科目,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五、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时,借记本科目(债券面值、应计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本科目按债券种类设置明细账。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偿还的债券本息。

2321 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公司除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项,如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应支付的融资租赁费,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安装调试费等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即可交付使用的,可不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发生的费用作为固定资产原价,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其他有关科目。
  三、长期应付款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等费用,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借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经营期间的,计入当期损益,借记“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汇兑损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发生汇兑收益,作相反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

2341 递延税款

  一、本科目核算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公司,由于时间性差异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转回的金额。
  二、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公司,按本期应计入损益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科目,按本期应税所得和规定的所得税率计算的应交的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及附加--应交所得税”科目,按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和规定的所得税率计算的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本期发生的递延税款待以后期间转回时,如为借方余额,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贷方余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
  当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采用递延法进行会计处理的,不需要调整由于税率的变更或新税的征收对本科目余额的影响;采用债务法进行会计处理的,本科目的余额应按照税率的变更或新征税款进行调整。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的价值以及发生的相关费用,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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