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对重大案件、重大事故和
严重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责任追究的规定》的通知
(2001年10月30日 交银发[2001]79号)
各分支行,总行各部门:
现将《交通银行对重大案件、重大事故和严重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责任追究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交通银行对重大案件、重大事故和
严重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重大案件、重大事故和严重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金融秩序,保障员工生命和银行资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交通银行管辖直属分行及辖属分支行行级领导干部和总行部门负责人(以下简称单位领导人)。单位领导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对责任范围内防范重大案件、重大事故和严重违规行为的发生,及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案件、重大事故和严重违规行为是指在单位领导人责任范围内的机构和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发生涉案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贪污、贿赂、挪用、诈骗、盗窃、抢劫等案件;
(二)造成人员伤亡的重大安全事故;
(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及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负有领导责任是指在单位领导人责任范围内,对主管工作有下列失职、渎职情形之一,致使发生重大案件、重大事故和严重违规行为的:
(一)对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及规章制度,不组织学习和贯彻的;
(二)对总行各项风险控制、安全保卫、案件防范规章制度,不组织教育和落实的;
(三)对责任范围内的机构和人员经营管理活动监管不力或对已发现(包括外部监管机构和内部各级稽核或业务管理部门检查指出)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和解决的;
(四)用人失察、用人失当或对已发现有问题的人员不及时采取组织措施的;
(五)发生重大案件、重大事故和严重违规行为后,瞒报或谎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