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交通银行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11日 交银办[2001]281号)
各分支行:
现将《交通银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行结合《关于规范我行出口退税专项贷款的通知》(交银函〔2001〕448号)、《关于转发
中国人民银行等三部委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交银办〔2001〕212号)等文件的规定和精神,认真遵照执行。
附: 交通银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切实防范贷款风险,促进国际结算尤其是出口结算业务的发展,根据总行《关于转发
中国人民银行第三部委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交银办〔2001〕212号),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款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在对企业出口退税账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银行各开办外汇业务的分支行(以下统称“分支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要求
第四条 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对象为具有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的贸易企业和有自营进出口权或经批准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生产企业(以下统称“出口企业”)。
第五条 出口企业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当地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等批准,出口企业已在分支行开立出口退税专用账户;
(二)经营及财务状况正常,内部管理规范,银行信用等级在AB级以上(含AB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