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总行级集团客户核定批准后的各母、子公司的授信额度、不同授信业务品种的次级授信额度的相互调剂使用,除特殊情况,经授信管理部审查报行长批准外,原则上均须按授信申请程序进行。
第八章 授信额度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 授信额度可分为循环性使用和一次性使用。
第二十九条 循环性使用是指在授信期间内,客户可以对规定的授信业务品种额度循环使用。这种使用方式只能针对短期授信业务品种。
第三十条 一次性使用是指在授信期间内,对规定的授信业务品种额度采取一次性使用或分次递减的方式,而一旦使用并被偿付后,不得对偿付部分要求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授信对象通常为本行没有信誉记录的新授信客户或老授信客户的临时性、一次性的融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如需再次使用,必须重新经过正式的授信审批流程。
第三十一条 各分支行不得对未包含在集团客户授信额度以内的其他成员企业自行提供任何形式的授信。
第三十二条 一个客户的不同次级额度可以设置不同的授信期限,因此,表述客户授信期限需要对不同次级额度分别表述。
第三十三条 次级额度授信期限一般在一年之内。但对于正常类客户的次级额度,期限可以设置为3年以内。
第九章 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监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总行负责总行级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监控、管理,各有关分行负责对本行辖内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监控管理。
第三十五条 集团客户监控按《交通银行客户风险预警信号监控制度》和贷后监控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全行公司业务部门负责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监控。于每季后十日将《集团授信额度使用报告》通知同级授信管理部门,授信管理部门对使用和监控情况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