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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对发生《交通银行客户风险预警信号监控制度》列示的可能对我行债权形成不利影响的信息,按该制度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报告。

第六章 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的报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总行公司业务部协同牵头分行办理总行级集团客户的授信申请。
  (一)总行级集团客户的牵头行对集团客户总部及其当地下属企业进行调查。总行公司业务部根据调查和掌握的情况,通知涉及所有可能借款的集团成员所在地分支行,以确定是否建立信贷关系。
  (二)建立信贷关系的集团客户,所在地分支行公司业务部门对当地集团所属企业经营状况进行调查后,报本行授信管理部门审查和贷审会及有权审批人审批。
  (三)牵头行收集汇总各行所有经审查后上报的申请,并负责与总公司的统筹协调,经汇总审查后报总行公司业务部。
  (四)总行公司业务部提出意见送总行授信管理部和贷审会审查。
  (五)总行授信管理部根据牵头行的授信调查报告和总行公司业务部所提意见以及相关授信审批规定进行审查,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审定和行长批准后,通知各有关分行和总行公司业务部。
  第二十三条 各管辖直属分行负责管理分行级集团客户。管辖直属分行根据本行辖内的实际情况,制定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分行级集团客户由管辖直属分行自行审批,超过分行审批权限的,报总行授信管理部审查。
  第二十四条 为防止集团客户统一授信中因借款主体、担保以及其他法律问题造成的风险,授信额度使用的相关法律文件须经我行法律部门审查。

第七章 授信额度的调整

  第二十五条 集团客户在我行核定授信额度后,发生增加新的关联子公司的,除按第十九条规定要求进行信息记录外,新增子公司的授信额度纳入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因重组或其他情况,使原已纳入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子公司不再隶属于该集团客户的,应将该子公司的授信额度从原核定的集团客户统一授信总额度中扣除,并报总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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