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三)通过信贷分析确定的还款能力;
  (四)限制性条款和条件的相关规定和法律限制(如适用);
  (五)银行自身信贷政策和组合限额限制;
  (六)银企关系。
  第十五条 在通常情况下,经上述步骤得出的金额应作为客户授信额度,但以下情况可以例外:
  (一)对于个别初步核定结论中缺乏短期还款能力,但在行业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的趋势分析中却反映出具有很大潜力的正常类客户,在具备长期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作出客户关系的战略决策,对其短期类次级额度可以超过初步核定的授信额度(但不得大于借款原因分析得出的需求额)。
  (二)对于为申请的次级额度提供的担保措施是以银行信用作担保的客户,可以在担保的范围内核定该次级额度。
  (三)如果核定的授信额度小于已有授信额度,则维持现有额度,并逐步减少。
  第十六条 在集团客户授信额度内,应综合考虑客户经营方式、融资习惯、资信状况、银企关系等方面,按需要的授信业务品种设置一个次级额度或多个次级额度。在子公司授信额度内,也可根据需要建立不同授信品种的次级额度。
  第十七条 由于公司业务分析框架的很多要素不适用于项目融资,因此项目融资授信应单独设立额度。
  第十八条 作为对客户风险敞口的计量,应包括项目融资授信额度。

第五章 集团客户的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 总分行公司业务部门负责集团客户信息的建立和管理。
  (一)各分支行将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现有总行级授信客户名单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公司业务部作信息记录,指定牵头行,并将信息通知所有分行和总行授信管理部。
  (二)现有总行级集团客户新增子公司时,所在地分支行须(辖属行通过管辖行)告知牵头行,并由牵头行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总行公司业务部增加信息记录后通知总行授信管理部。
  (三)凡发生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总行级新的集团客户的授信申请,所在地分支行均应向总行公司业务部报告,总行公司业务部应确认信息记录。
  第二十条 重视对集团客户各母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信息共享,特别对境外投资的母公司,更要防止因缺乏信息共享给银行信贷资产带来损失。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