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因规定未能提供合并会计报表的集团企业,符合以下原则之一的,构成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象。
(一)由母公司直接、间接或直接加间接方式拥有其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
(二)母公司虽不持有子公司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但通过与其他投资者协议,持有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子公司;
(三)根据章程或协议,其财务和经营政策由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四)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由母公司任免的子公司;
(五)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母公司拥有其半数以上投票权的子公司。
第八条 共同隶属于一个集团的两个及以上的授信客户,即使其母公司未曾获得、目前也未申请我行授信,该授信客户也构成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象。
第三章 集团客户授信品种和方式
第九条 授信品种包括贷款、贸易融资、担保、承兑、贷款承诺等涉及形成我行资产或有资产的各类业务。
第十条 集团客户的授信方式,在分析客户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分别采取内部控制授信和公开授信两种方式。
第十一条 内部控制授信是指对集团客户不予公开授信额度,由我行控制使用额度的授信方式。
第十二条 公开授信是我行向客户公开、允许其在一定期限、一定条件下使用我行确定的授信额度的承诺。公开授信方式须谨慎掌握,严格限定于AB级以上的部分优质客户,以达到提高资产质量、提高竞争能力的目的。公开授信所做的授信承诺不得超过所核定的授信额度。
第四章 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的核定
第十三条 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由各子公司授信额度之和结合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状况确定,但不能超过信贷政策和组合限额限制。
第十四条 授信额度的核定,原则上根据以下6个因素的最小一项确定:
(一)借款人申请的授信金额;
(二)根据借款原因分析得出的借款人资金需求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