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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
 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29日 交银发[2001]89号)


各分、支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现将《交通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行世界银行项目信贷流程的分支行可按世行流程要求运行。各行在执行中遇有问题和情况可及时报告总行,以便在制定正式实施办法时予以修正。

附:     交通银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进一步加强对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金融监管和“加强交通银行信贷流程”援助项目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各单个借款人的风险组合审视,衡量与管理大额信用风险,防止信贷集中引起的资产损失。
  第三条 我行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统一指导”即由总行统一制定对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管理办法,确定授信对象的范围、授信度的核定、审批、使用及管理的方法,并对全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情况实施监控和检查;“分级管理”即按集团客户母子公司的分布地域,将统一授信管理的对象分为总行和分行两级管理,跨管辖和直属分行的集团客户为总行级集团客户,在管辖和直属分行辖内的集团客户为分行级集团客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本行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客户授信的最高值。它是本行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次级额度是指我行在客户授信额度下,针对客户需要的不同授信品种而设置的相应的授信额度。一个客户的授信额度之下可设置多个次级额度,即一个客户可同时办理多个授信业务品种。

第二章 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象

  第六条 已经获得或正在申请我行授信的客户,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纳入其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或分公司,该客户及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分公司构成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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