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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分支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由总行确定的可接受备付信用证或保函的银行在其授信额度内开出足额备用信用证或保函作为担保的授信业务。
  第八条 除授信业务外,须由贷审会负责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贷审会对授信业务的审查过程属本行商密,任何贷审会成员不得向外泄露,违者将追究责任。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条 上报贷审会审议的各类授信业务书面材料须充分、齐全,并至少提前一天送达贷审会委员审阅。
  第十一条 贷审会设9位委员的,召开会议必须有7位以上(含7位)委员到会,贷审会设7位委员的,召开会议必须有6位以上(含6位)委员到会。
  贷审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贷审会时,须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并获准。委员请假后,不得再由他人替代。
  第十二条 贷审会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首先由经办部门公司业务人员介绍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初步意见,授信管理部门发表审查意见,然后委员对审议内容进行提问、讨论,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再付诸表决。
  第十三条 贷审会认为审查依据不充分的,可要求经办部门补充材料,报授信管理部门审查后再议。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不得授意或引导其他委员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委员须按国家经济金融政策、相关法律法规、本行信贷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地审查每一笔授信业务。为保证审查的公正性,委员不得随意与客户接触。
  第十六条 为了使委员能够充分、自由、公正地发表意见,各行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记名投票或者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对象为授信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或者主任委员的总结性结论。表决时,委员必须明确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弃权者视为不同意。表决结果需当场公布。
  第十七条 贷审会设9位委员的,被审议的项目须有7票以上(含7票)同意为通过。贷审会设7位委员的,被审议的项目须有6票以上(含6票)同意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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