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
分支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2001年6月15日 交银发[2001]48号)
各分、支行:
现将《交通银行分支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据此严格执行。
附: 交通银行分支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分支行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的运作,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特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分支行贷审会是本行授信业务审查机构。贷审会通过集体审议授信业务,向本行行长提供审查意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各管辖、直属分行及辖属分支行均应设立贷审会。
第四条 贷审会实行委员制,管辖分行、直属分行设委员7名或9名,辖属行设委员7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授信业务的副行长担任,其他委员由综合计划、授信管理、公司业务、风险资产管理、国际业务等部门负责人及熟悉国家金融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熟悉我行有关授信业务制度和管理办法、具有丰富信贷经验、办事公正的专家型人员担任。部门负责人未从事过银行信贷工作的可由本行符合条件的专家型人员替代。
贷审会委员人选由各行行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五条 贷审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授信管理部门。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贷审会的主要职责是审查本行和辖属行上报的授信业务。
第七条 除以下四种情况可以不提交贷审会审议外,其余授信业务必须提交贷审会审议。
(一)在分行审批权限30%额度以内的A级客户的授信业务(首笔授信除外);
(二)有足额保证金、足额存单或国家债券质押的授信业务;
(三)符合我行有关业务管理规定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