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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九条 贷审会委员认为审查依据不充分,可要求授信管理部补充材料后重新审查。
  第十条 贷审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对象为授信部审查意见或者主任委员的总结性结论。表决时,委员不得弃权。持“不同意”意见的委员应注明主要理由。被审议对象有3票以上(含3票)不同意者不能通过。
  第十一条 贷审会同意的授信业务,行长具有一票否决权。贷审会否定的授信业务,如遇特殊情况,经请示行长同意可复议。
  第十二条 贷审会记录由主任委员签字后存档。
  第十三条 贷审会实行例会制,原则上每周一召开一次,列入当周会议活动安排。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或减少会议次数。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授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投票表决书

          交通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投票表决书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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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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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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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         不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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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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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请将你的意见在方框内打√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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