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2001年2月1日 交银发[200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的运作,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特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贷审会是本外币授信业务审查机构。贷审会通过集体审议授信业务,向有权审批人提供审查意见。
第三条 贷审会实行委员制,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授信业务的副行长担任;部门委员6名,其中综合计划部、公司业务部、风险资产管理部和国际业务部各1名,由部门负责人担任,授信管理部2名,由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担任;专家委员2名,由专家组组长和副组长担任。
第四条 贷审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授信管理部。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 超过分行权限上报总行审批的授信业务,原则上应通过贷审会审查后报行长审批。以下情况可不需提交贷审会审议:
1.符合“绿色通道”条件的授信业务。
2.总行批准的授信到期后申请续贷且不增加金额的授信业务。
3.金额在6000万元(等值外汇)以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承兑汇票、担保、信用证等授信或新增授信业务。金额在4000万元(等值外汇)以下的固定资产贷款授信或者新增授信。
第六条 贷审会召开会议必须有7位以上(含7位)委员到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须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并获准。
第七条 贷审会上由授信管理部审查人员负责介绍有关授信业务的基本情况,专家组负责陈述专家组对所审查授信业务的审查意见。
第八条 委员须按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和《
贷款通则》,认真负责地审查每一笔授信业务。主任委员不得授意或引导其他委员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