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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客户服务章程(试行)

  第九条 证券卡:证券业务系统的交易工具为专用磁条式磁卡,称龙卡证券卡。客户开户后凭证券卡可在开户网点所在一级分行辖内开办证券业务的营业网点(机构客户须到证券账户开户网点)及逐步开通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CALL CENTER上办理证券交易、查询、密码修改等相关业务。
  第十条 证券账户:建设银行为客户以实名设立的,用于准确记载客户所持有的证券种类、名称、数量及相应权益和变动情况的账户。证券账户包括建设银行证券账户、建设银行基金账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债券二级托管账户、华夏基金账户、代理其他注册登记机构开设的证券账户。
  (一)建行基金账户:用于核算由建设银行代理注册登记的客户基金账户。
  (二)建行证券账户:用于核算建设银行组织发行,由建设银行代理注册登记的客户证券账户。
  (三)中央结算公司债券二级托管账户:用于核算由中央结算公司统一组织发行并办理一级托管的客户债券账户。
  (四)其他登记机构账户:用于核算客户办理由其他登记机构注册登记,只在建行证券业务系统交易或二级托管的账户。
  第十一条 证券资金账户:建设银行为客户以实名设立的,用于准确记载客户资金变动情况的账户。
  第十二条 开户:客户在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开立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
  第十三条 销户:客户证券资金账户和全部证券账户的取消。
  第十四条 人工转账:客户在指定的本人名下建设银行转账签约存款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办理转账业务。
  第十五条 单向自动转账:客户在办理证券委托时,当证券资金账户余额不足时,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将客户证券资金账户不足部分款项自动从对应的客户本人名下转账签约存款账户划转到客户证券资金账户。
  第十六条 记账式债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商业银行柜台发售和交易的,以记账方式登记债权的政府债券、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金融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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