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客户服务章程(试行)
(2001年12月11日 建总发[2001]16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证券业务的客户服务工作,向客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服务,依据《
商业银行法》、《
证券法》、《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开放式基金交易规则》、《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业务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建设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证券业务客户(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服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依托本行证券业务系统,为客户提供开放式基金、记账式债券等证券的开户、交易、权益分配、资金转账等证券业务服务。
第三条 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服务网络和渠道包括全行范围内开办证券业务的营业网点及逐步开通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CALL CENTER等。
第四条 建设银行与客户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第五条 客户应充分认识到买卖开放式基金、记账式债券等证券的风险。建设银行受理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六条 建设银行对客户委托事项及账户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七条 客户在建设银行办理证券相关业务前须仔细阅读本章程。客户在建设银行开户或开始办理相关业务,即视为同意并遵守本章程的有关条款。
第二章 重要名词释义
第八条 证券业务系统:中国建设银行设立的集中办理开放式基金、记账式债券等证券的发售、注册登记、存管、交易、结算、资金转账等业务的综合业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