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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业务暂行规则

  第九十七条 证券业务系统收市后是否停止受理资金转账及停止时间,由建设银行规定。

第九章 结算与清算

  第九十八条 证券交易(开放式基金除外)的结算可以采取实时逐笔全额交收的银货对付(DVP)方式,且所有交收均为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最终交收。交易过户登记根据成交数据同时完成。营业网点向投资人提供交易过户的书面凭证。开放式基金的交易结算依据开放式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契约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十九条 分红派息、资金转账等业务的资金清算可以采取实时清算或日终净额清算方式。

第十章 非交易业务

  第一百条 非交易业务包括对投资人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司法查询、司法冻结、司法扣划、非交易过户、迁入迁出、转托管和质押登记等。
  第一百零一条 公检法等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投资人证券和资金,需提供县级以上部门的正式公函,并提供投资人的有关资料。
  第一百零二条 证券权益的非交易过户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因继承、赠与、财产分割或法院判决等原因而发生的证券所有权变更。
  第一百零三条 县级及县级以上行指定的网点办理司法部门对投资人证券和资金的司法查询、司法冻结和司法扣划。
  (一)司法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及非交易过户,统一由县级以上行指定的网点办理。
  (二)司法冻结按法律规定办理。
  (三)资金扣划凭人民法院等法律规定的有权执行机关出具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及法律文书副本办理。
  (四)非交易过户手续须由出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凭法院、公证处等机关出具的文书办理,且只能转入受让人证券账户。
  第一百零四条 迁入迁出指投资人在建设银行系统内部不同的一级分行之间变更交易委托渠道。
  第一百零五条 债券的转托管是指投资人将其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中央结算公司债券二级托管账户在不同托管机构(包括其他二级托管银行和中央结算公司一、二级账户)之间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基金转托管是指基金持有人将其同一基金托管账户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办理基金单位的转入转出手续。
  第一百零六条 质押登记
  在国家有关法规允许范围内,投资人在证券业务系统登记托管的证券可申请办理质押登记。借款人通过证券质押贷款所得资金的用途,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质押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押物一起质押。质押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应当购买并随质押物一起质押。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
  建设银行可以对质押证券进行质押登记,冻结出质人证券账户中用于质押的证券。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

  第一百零七条 国债的派息、兑付等信息发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八条 基金管理人(或其他证券发行人)须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人。信息披露人须具备主管部门认定的任职资格,并报建设银行备案。
  第一百零九条 建设银行只接受信息披露人代表基金管理人(或其他证券发行人)办理的信息披露事务。变更信息披露人,须提前报告建设银行。
  第一百一十条 基金管理人(或其他证券发行人)在信息公开披露前须将公告文稿报送建设银行,文稿为中文打印件并有签字盖章。文稿上写明拟公告的日期及报纸。经建设银行同意披露后,需自行联系公告事宜。不能按预定日期公告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银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建设银行依据法律法规及规定对信息披露人提交的拟披露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信息披露人应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告若有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的,须按建设银行要求作出说明并作出更正、补充公告。
  第一百一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或其他证券发行人)须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一百一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或其他证券发行人)应当至少选定一家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在选定或变更指定报纸后,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建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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