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业务暂行规则

  第七十六条 债券停止交易
  依据债券注册登记机构对债券到期前终止交易日期的规定,建设银行终止该债券交易。

第五节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

  第七十七条 开放式基金认购
  (一)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可按份额或金额原则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二)开放式基金的认购可收取认购费,认购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基金单位可以选择采用整数位或小数位的方式进行登记。采用小数位登记的,保留小数点后至少两位基金份额;采用整数位登记的,多余的申购资金按基金契约的规定退回投资人证券资金账户或记入基金净资产。
  (四)若建设银行代理基金的注册登记,投资人认购确认由建设银行办理。在由其他机构作为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建设银行仅作为销售代理时,建设银行日终将全天认购委托数据发送至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由其将确认为有效的认购数据在规定日期内发送至建设银行,建设银行据此办理基金单位和资金的结算。
  (五)投资人可按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到网点(机构投资者须到委托交易网点)索取认购确认书或通过逐步开通的电话查询系统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第七十八条 开放式基金的申购
  (一)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按“未知价格”原则和“金额申购”原则办理基金的申购,申购价格以开放日当天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加按一定比例收取的申购费计算。
  (二)基金单位定价时间为交易所收市时间。交易所收市前接受的申购委托,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执行;交易所收市后接受的申购委托,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执行。
  (三)基金单位选择采用整数位或小数位的方式进行登记。采用小数位登记的,保留小数点后至少两位基金份额;采用整数位登记的,多余的申购资金按基金契约的规定退回投资人证券资金账户或记入基金净资产。
  (四)日终系统对全天的有效申购赎回委托进行汇总轧差,若未发生超额申购,基金单位和资金结算在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完成。
  (五)在由其他机构作为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建设银行仅作为销售代理时,建设银行日终将全天申购委托数据发送至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由其将确认为有效的申购数据在规定日期内发送至建设银行,建设银行据此办理基金单位和资金的结算。
  (六)投资人可按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到网点(机构投资者须到委托交易网点)索取申购确认书或通过逐步开通的电话查询系统查询申购确认情况。
  (七)超额申购:T日当天的基金净申购单位(总申购份数减总赎回份数)达到或超过T-1日基金份数的一定比例时,或T日当天的基金净申购单位加T-1日基金份数超过基金预定规模时,即可以认定为超额申购,基金出现超额申购可不再接受申购申请,并须在招募说明书中说明。
  (八)基金管理人认为自身的管理能力已达到极限,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的投资人利益产生损害,可以停止接受申购申请,须在招募说明书中说明。在此情形下基金管理人须按规定日期提前公告说明。
  (九)申购费标准:根据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办理,但最高不得超过基金申购金额的5%。
  (十)申购的有效性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确认。
  (十一)根据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开放式基金成立初期,可在一定期限内只接受申购,不办理赎回。
  (十二)若建设银行代理基金的注册登记,证券业务系统对基金单位和资金采取日终净额交收的模式,开放日日终(或T+N日)对全天的有效申购进行集中清算,并根据是否出现超额申购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1.未发生超额申购,所有有效申购委托全部成交,基金单位和资金结算在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完成。
  2.出现超额申购时,对T日的有效申购按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是否成效,未能成交的为无效申请。
  (十三)建设银行仅为代销时,运行中心将数据传至注册登记机构处日终处理;基金注册登记过户机构须在规定日期内对申购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第七十九条 开放式基金的赎回
  (一)本系统按“未知价格”原则和“份额赎回”原则办理基金的赎回,赎回价格以开放日当天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减按一定比例收取的赎回费计算。
  (二)基金单位定价时间为交易所收市时间。交易所收市前接受的赎回委托,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执行;交易所收市后接受的赎回委托,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执行。
  (三)日终系统对全天的有效申购和赎回委托进行汇总轧差,若未发生巨额赎回,基金单位和资金结算在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完成。
  (四)在由其他机构作为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建设银行仅作为销售代理时,建设银行日终将全天赎回委托数据发送至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机构须在规定日期内将确认为有效的赎回数据发送至建设银行,建设银行据此办理基金单位和资金的结算。
  (五)赎回费标准:根据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最高不得超过基金赎回金额的3%。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