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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业务暂行规则

  第五十五条 建设银行可以对证券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超过涨跌幅限制、与做市报价不符或未注明申报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建设银行按自动撤销处理。
  第五十六条 投资人委托申报一般当日有效,开放式基金除外。
  第五十七条 建设银行认为必要时,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将委托申报有效日延长。
  第五十八条 没有成交的申报或申报未成交部分,可以一次性撤销。
  第五十九条 证券的买卖申报须是一个交易单位的整数倍,起点为一个交易单位。其中,债券交易单位为“百元面额”,投资基金的交易单位为“份基金单位”。
  第六十条 证券的报价单位为“每份(股)价格”或“每百元面额价格”。证券交易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
  第六十一条 建设银行可根据市场需要对各类证券每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可变动单位进行限制和调整。
  第六十二条 交易的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一)证券在证券业务系统进行交易,运行中心对其实施挂牌。
  (二)证券交易期届满,或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某交易证券不再具备交易资格的,运行中心将对其实施摘牌,终止其交易。
  (三)建设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或有关部门的要求,决定某只证券的停牌与复牌。证券发行机构也可以向建设银行申请停牌与复牌。
  (四)某一证券在交易日有重大信息披露(包括:年报、中报、股东大会召开、权益分配方案公布、公布临时报告等),应当向建设银行申请停牌,建设银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停牌与复牌时间。
  (五)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管理条例或本业务规则,情节严重的,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银行对该只证券实行停牌。

第四节 记账式债券做市交易

  第六十三条 记账式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商业银行柜台发售和交易的,以记账方式登记债权的政府债券、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商业银行金融债券等。
  第六十四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证券业务系统发行的债券可在建设银行开办债券代理业务的网点进行交易。
  第六十五条 建设银行按照市场供求情况等因素确定债券柜台交易买卖双边报价,价差幅度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第六十六条 记账式债券交易实行净价交易报价。即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自然增长的票面利息的价格报价,按全价进行清算交收,应计利息根据票面利率按天计算。
  第六十七条 建设银行证券运行中心于每个营业日开市以前将当日债券买卖报价及到期收益率传送至各证券运行分中心,由各运行分中心传送至各营业网点,各营业网点在营业开始前同时对外公布报价。日间,建设银行可根据有关规定视市场行情及自营账户情况变更报价。
  第六十八条 投资人必须按建设银行给出的买卖价格委托和成交,与报价不同的委托为无效委托,经办网点不受理。
  第六十九条 建设银行受理投资人委托后,遵循“时间优先”的原则,按委托申报时间决定成交顺序。
  第七十条 投资人买卖某只债券面额在规定面额以上的,可采取协议交易方式。
  第七十一条 投资人在建设银行进行债券柜台交易应交纳的印花税、手续费、过户费、所得税等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建设银行对投资人债券单笔买卖额度和投资人每个债券账户中某种债券持有量规定上限。
  第七十三条 建设银行以做市方式交易的证券,设置总行自营(做市)账户每种证券持有量限额;如果出现某种债券临时不足,建设银行可暂停该券卖出交易,但应在人民银行备案,并在第二个工作日补充债券,尽快恢复卖出交易。
  第七十四条 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主机每个营业日闭市时,终止接受委托。
  第七十五条 债券交易的结算
  采取实时逐笔全额交收的银货对付方式,且所有交收均为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最终交收。交易过户登记根据成交数据同时完成。营业网点向投资人提供交易过户的书面凭证。当日交易结束后,建设银行按照规定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有关数据及结算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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