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交易委托
第四十八条 建设银行代理投资人买卖证券,须与投资人说明以下事项:
(一)共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及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
(二)建设银行应向投资人提示证券买卖的各类风险;
(三)建设银行代理业务范围和权限;
(四)指定交易渠道的有关事项;
(五)投资人开户所需证件及其有效性的确认方式和程序;
(六)委托、交割的方式、时间、内容和要求;
(七)投资人保证金及证券管理的有关事项;
(八)交易费用及其他收费说明;
(九)建设银行对投资人委托事项的保密责任;
(十)投资人应履行的交收责任;
(十一)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十二)争议解决办法;
(十三)其他需要予以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交易委托
(一)建设银行为投资人办妥开户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证券买卖。
(二)投资人买入证券,须将所需资金全额存入证券资金账户。建设银行不为其提供融资交易。
(三)投资人卖出证券,须是其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建设银行不为其提供融券交易。
(四)投资人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
(五)投资人买卖证券,可按柜台委托或逐步开通的电话委托、网上委托等其他自助申报的形式办理。
(六)柜台委托须填写委托申报单。
(七)自助申报须严格按建设银行的有关规程操作。
(八)建设银行对上述委托申报记录应按证监会的规定妥善保管。自助申报的,留有电脑记录。
(九)建设银行受托买卖证券分做市价委托、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不接受全权委托。
1.做市价委托为投资人按建设银行买卖报价进行买卖委托。
2.限价委托为投资人要求建设银行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建设银行须按限价或低于限价买入证券;按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
3.市价委托是指投资人不限定价格,要求建设银行以市场价格买卖证券的委托。
(十)建设银行认为有必要时,经主管部门核准,可实行其他委托方式。
(十一)投资人委托建设银行买卖证券,应当列明下列内容:
1.投资人证券卡号;
2.市场代码;
3.委托买卖证券的代码和简称;
4.做市价委托或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
5.买卖方向;
6.委托数量;
7.委托价格(市价委托除外);
8.建设银行要求说明的其他内容。
(十二)建设银行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受理委托:
1.全权委托;
2.信用交易;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投资人。
(十三)建设银行及其业务人员不得私自或者假借投资人名义买卖投资人账户上的证券,或者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投资人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十四)建设银行对投资人的资金和证券应有详实的记录和凭证,按户分账管理,不得挪用。
(十五)建设银行对投资人的委托事项负有保密的责任,未经投资人许可不得披露,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交易委托时效
证券买卖委托限当日有效,当日证券业务系统停止交易时仍未成交的委托,自动失效;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委托按基金契约和基金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十七)投资人的委托可以全部成交,也可以部分成交。如未能全部成交,可以在委托有效期内继续执行,直到有效期结束。
(十八)在委托申报未成交之前,投资人可以撤销该笔委托。
(十九)开放式基金申购和赎回,在开放日停市前可办理撤单。若发生巨额赎回,系统采取的处理方式为:根据投资人委托时的选择进行撤单或延迟到下一开放日继续赎回。
(二十)对投资人撤销和失效的委托,建设银行及时返还其资金或证券。
(二十一)对投资人的买卖委托,一旦成交,买卖即告成立,不得更改交易结果。
(二十二)投资人买卖成交后,建设银行应及时为投资人办理交割手续。
(二十三)委托成交后,投资人必须承认成交的结果,如期履行交割手续。
第三节 交易申报
第五十条 网点按接受投资人委托的时间顺序向证券运行中心申报。
第五十一条 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机构网点号、委托流水号、申报类别、投资人证券卡号、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申报价格、数量、买卖方向等,并按规定的格式传送。
第五十二条 建设银行认为必要时,可以对申报内容进行调整。
第五十三条 每个证券账户中某种证券持有量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第五十四条 建设银行对交易证券的每笔申报最大数量进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