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申请发行债券还需提交经法定验证机构审计的发行人及担保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各中介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十二)建设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三十三条 发行审核和报批。建设银行对上述文件材料初审通过后,与发行人签订代理发行协议,并与其共同起草有关发行申报材料,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核准证券公开发行后,发行人须在公开发行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契约和发行公告等重要文件。
第二节 证券发行
第三十五条 记账式债券按百元面值的整数倍发行;开放式基金按一定份额或金额的整数倍募集。
第三十六条 证券发行可采取“敞开发售,售完为止”、“定价发行”、“比例配售”、“竞价发行”等发行方式。
第三十七条 开放式基金的募集可设定预期的基金规模,在达到预定的基金规模后,可不再接受认购申请。基金管理人须按规定日期提前发布不再接受认购的公告。
第三十八条 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得超过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文件设置的单个账户比例限制。
第三十九条 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拟发行基金的基金单位面值加计一定的认购费用。
第四十条 基金设立募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设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基金设立募集期限内,基金净销售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超过100人,基金方可成立;不符合上述条件,该基金不得成立。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自募集期满之日起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第四十二条 证券发行的结算
可以采取实时逐笔全额交收的银货对付(DVP)方式,且所有交收均为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最终交收;开放式基金的结算时间按有关协议的规定办理。募集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划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第六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交易市场
第四十三条 交易场所
(一)交易场所由证券业务系统电脑主机系统、证券运行分中心、开办证券代理业务的营业网点(系统终端)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组成。
(二)交易指令以无形报盘方式进入证券业务系统电脑交易主机。交易指令经由证券运行分中心校验通过后,通过通信网络自动输送至证券运行中心电脑主机系统。
(三)证券运行中心通过电脑主机接受证券买卖申报指令,成交后将成交结果经由证券运行分中心发送给网点。
第四十四条 交易证券
交易证券包括记账式债券、投资基金、经批准的其他有价证券。
第四十五条 交易时间
(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具体交易时间由建设银行发布。
(二)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及证券运行中心公告的休市日,证券业务系统休市。
(三)建设银行认为必要时,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变更市场交易时间。
(四)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四十六条 交易信息
(一)证券运行中心可以每日及时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公开信息、停复牌通知、成交回报等证券市场信息;做市证券品种买卖报价、债券到期收益率、开放式基金前一开放日单位资产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申购赎回总量等。
(二)每日市场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可以通过电子通信系统传输至各运行分中心,在营业网点公布。
(三)经有关部门核准,建设银行可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行情发布的方法和内容。
(四)证券运行中心通过电子通信系统将成交回报传送至各运行分中心及网点。
(五)证券运行中心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统计报表,并可以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建设银行对证券业务系统交易市场信息享有专有权,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
第四十七条 交易主体
(一)建设银行一级分行经批准后可在证券业务系统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或自营买卖业务。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投资人均可参与证券业务系统证券交易,但只能委托建设银行代理买卖证券。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银行可对不同投资人的证券交易范围进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