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业务暂行规则

  第十八条 个人投资者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等发生变化时,须及时向开户网点所在运行分中心辖内的网点申办资料变更;机构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机构证件及号码、被授权人等发生变化时,须及时向开户网点申办资料变更。
  第十九条 在开立证券账户时,投资人须与建设银行约定,申请证券资金账户和在同一运行分中心辖内网点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之间的转账。转账分为单向自动转账和人工转账两种方式。约定后,如发生转账签约账户遗失等情况,投资者可申请办理变更转账签约账户。
  第二十条 证券业务系统的交易工具为专用磁条式磁卡,称龙卡证券卡,投资人开户后凭证券卡可在同一运行分中心辖内开办证券委托业务的营业网点以及逐步开通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等相关业务。
  第二十一条 投资人证券卡挂失,视同其在证券业务系统的全部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挂失,该证券卡下的所有证券和资金均被冻结;挂失后更换交易工具。投资人的证券卡号将被变更,资金账号、建行证券账号、建行基金账号、中央结算公司债券二级托管账号均不变,其他注册登记机构证券账号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投资人申请销户,其全部证券账户内应无余额、无权益、无挂失、无冻结,无未完成的交易委托等,否则不予办理。建行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不得单独销户。
  第二十三条 投资人根据需要可以在建设银行系统内不同运行分中心之间办理委托渠道的变更。办理委托渠道变更时,投资人须到指定网点办理交易委托迁出、迁入手续。

第四章 注册登记

  第二十四条 建设银行对在证券业务系统进行交易并办理登记过户的证券实行集中登记和托管,对在中央结算公司等其他证券注册登记机构集中注册登记的证券可以办理二级托管。
  第二十五条 证券发行人申请在证券业务系统发行证券,可向建设银行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供办理证券权益登记所需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 建设银行依据有关文件对证券发行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建设银行与之签订注册登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以此作为证券注册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可代理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管理人须在基金募集前向建设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办理证券注册登记所需的有关文件。经审核同意后,建设银行与之签订代理注册登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以此作为基金注册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证券首次发行结束后,权益登记可由证券业务系统自动完成,按个人和机构生成证券持有人名册。证券权益登记结束后即可以办理存管。
  第二十九条 对证券送配权益的登记由建设银行根据发行人送配公告的要求,在权益登记日办理送配权益的登记。

第五章 证券发行

第一节 发行的申请和审核

  第三十条 建设银行办理记账式政府债券、政策性银行或商业银行债券的发售,依据主管部门有关债券发行文件及承销协议办理;建设银行总行自行发行债券,依据有关部门的核准文件及建设银行总行有关发行文件办理,豁免发行申请、审核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在证券业务系统募集开放式基金,需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向建设银行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募集申请报告;
  (二)发起人名单及协议;
  (三)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
  (四)招募说明书;
  (五)募集方案;
  (六)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起人的,须提交经法定验证机构审计的发起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七)开放式基金实施方案及相关文件;
  (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建设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三十二条 其他证券发行人申请在证券业务系统募集发行证券,需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向建设银行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有关部门发行核准文件;
  (二)发行证券的申请报告;
  (三)申请证券发行的决议;
  (四)公司章程;
  (五)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及风险分析报告;
  (六)招募说明书(债券须提供债券发行章程、担保函和评级报告);
  (七)证券发行方案;
  (八)发行人及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