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交易异常情况
第一百三十条 因突发性故障、不可抗力事件及人为的过失或故意行为等原因造成证券运行中心市场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时,属市场交易异常情况。
第一百三十一条 突发性故障,指由于突发性的原因造成证券运行中心电脑主机系统或通讯系统发生技术或设备出现异常,如电脑网络线路、行情传输线路发生故障等,从而导致某些证券或全部证券集中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不可抗力事件,指诸如地震、海啸、水灾、火灾、台风、天气异常等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战争,政治事件,外部电力供应中断等,突发性的、人力无法抗拒的事件,从而导致某些证券或全部证券集中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三条 由于过失或故意行为,致使证券运行中心电脑主机系统或通讯系统遭到破坏,集中交易无法进行;或者由此造成的系统功能发生紊乱或变化,使交易买卖委托指令不能正确执行等情形。
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出现以上三条所述情形之一,造成无法进行交易的证券运行分中心数量占已开通的证券运行分中心总数达10%以上,建设银行认定市场集中交易无法进行。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凡出现上条所述情形之一,除了另有规定外,建设银行证券运行中心交易市场将进行临时停市,并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向市场公告。
第一百三十六条 异常情况排除后,证券运行中心市场即恢复交易。开市时间将根据规定另行调整。
第一百三十七条 除建设银行认定的特别情况之外,上述异常情况发生前电脑主机已经确认的委托和成交均为有效。
第一百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的成交结果,建设银行为维护市场交易正常运行,并经证监会同意,可对该笔成交不进行确认。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不可抗因素造成的损失,建设银行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第十五章 罚则
第一百四十条 参与证券业务系统交易的各方主体须保证向建设银行所提供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违反本规定,建设银行有权视情节严重,暂停或取消其交易资格,并上报有关证券主管部门。
第一百四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证券发行人违反本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建设银行可责令其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
(四)暂停或取消发行资格
(五)暂停或取消交易资格
第一百四十二条 各机构或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由有权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者,已经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背投资人的委托买卖证券;
(二)未经投资人委托擅自买卖、挪用、出借投资人账户上的证券;
(三)未经投资人委托擅自将投资人的证券用于质押;
(四)挪用投资人账户上的资金;
(五)故意提供虚假资料,传播虚假信息,诱骗投资人买卖证券;
(六)伪造、变造或销毁交易记录;
(七)泄露证券内幕信息;
(八)违规泄露投资人资料。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业务规则的其他行为,建设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及程序处理。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本规则随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的调整而修订。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中国建设银行。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三: 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客户服务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证券业务的客户服务工作,向客户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的服务,依据《
商业银行法》、《
证券法》、《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开放式基金交易规则》、《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业务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建设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指证券业务客户(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服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依托本行证券业务系统,为客户提供开放式基金、记账式债券等证券的开户、交易、权益分配、资金转账等证券业务服务。
第三条 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服务网络和渠道包括全行范围内开办证券业务的营业网点及逐步开通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CALL CENTER等。
第四条 建设银行与客户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第五条 客户应充分认识到买卖开放式基金、记账式债券等证券的风险。建设银行受理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六条 建设银行对客户委托事项及账户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七条 客户在建设银行办理证券相关业务前须仔细阅读本章程。客户在建设银行开户或开始办理相关业务,即视为同意并遵守本章程的有关条款。
第二章 重要名词释义
第八条 证券业务系统:中国建设银行设立的集中办理开放式基金、记账式债券等证券的发售、注册登记、存管、交易、结算、资金转账等业务的综合业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