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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业务暂行规则》和《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客户服务章程(试行)》的通知

  第一百零八条 基金管理人(或其他证券发行人)须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人。信息披露人须具备主管部门认定的任职资格,并报建设银行备案。
  第一百零九条 建设银行只接受信息披露人代表基金管理人(或其他证券发行人)办理的信息披露事务。变更信息披露人,须提前报告建设银行。
  第一百一十条 基金管理人(或其他证券发行人)在信息公开披露前须将公告文稿报送建设银行,文稿为中文打印件并有签字盖章。文稿上写明拟公告的日期及报纸。经建设银行同意披露后,需自行联系公告事宜。不能按预定日期公告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银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建设银行依据法律法规及规定对信息披露人提交的拟披露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信息披露人应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告若有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的,须按建设银行要求作出说明并作出更正、补充公告。
  第一百一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或其他证券发行人)须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一百一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或其他证券发行人)应当至少选定一家信息披露的指定报纸;在选定或变更指定报纸后,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建设银行。
  第一百一十六条 信息披露主要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一)定期报告主要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公开说明书。
  (二)开放式基金的临时报告主要包括重大公告和常规公告:
  1.重大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的修改;
  (2)客户业务规则的改变,须按规定提前公告;
  (3)新增销售代理人、停止原有销售代理人的代理权、更换销售代理人;有关注册登记代理人的改变,须按规定提前公告;
  (4)基金经理的变动,须按规定提前公告;
  (5)因出现巨额赎回(即日赎回份额数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基金不能全额兑付,而需按比例兑付或延期支付赎回款时,应在有关数据确定后立即公布具体的兑付方案;
  (6)因基金达到事先设定的规模或其他事项实行暂停申购;
  (7)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事项导致基金暂停赎回时;
  (8)基金资产的估值方法发生变动,并对基金财务影响较大时;
  (9)基金单位计价出现错误时;
  (10)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渠道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
  (11)基金宣告成立后开始提前接受赎回申请,应按规定提前公告;
  (12)基金在暂停赎回后重新开放,须按规定提前公告;
  (13)其他影响基金持有人权益或投资人对基金投资价值判断的重要事项;
  (1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定的必须公告事项。
  2.常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单个账户持有基金的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需公告账户户主名称及持有比例;其后,此账户持有人的持有比例每增加5%都需公告;
  (2)基金管理人如预计到可能暂停申购的情况应提前预告;
  (3)基金管理人如预计到可能出现大额赎回的情况应提前预告;
  (4)其他重大事项的提前预告。
  (三)其他证券的临时公告:
  1.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2.收购、出售资产;
  3.关联交易;
  4.预期年度亏损;
  5.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6.发生重大担保事项;
  7.主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章 风险控制

  第一百一十七条 系统技术风险控制。建立数据备份制度、数据维护制度、安全保密制度。
  第一百一十八条 操作风险控制。建立岗位制约制度、授权操作制度,实行业务人员持证上岗和备案制,制定严格的工作标准、业务规程。
  第一百一十九条 自营业务风险控制。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实时监控交易过程,实行分账经营、分业管理,实行交易业务授权管理,实行自营额度管理。
  第一百二十条 结算风险控制。建立证券运行中心、证券运行分中心、营业网点逐级对账校验制度。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交易风险控制。证券运行中心对交易的全过程实施实时监控,各运行分中心对辖区内的全部交易实施实时监控,设置自动预警系统。
  第一百二十二条 建立检查督导机制、事后审核制度。

第十三章 费用

  第一百二十三条 投资人在营业网点办理下列业务时,须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手续费:
  (1)办理证券卡
  (2)开立证券及资金账户
  (3)增开证券类账户/登记其他市场账户
  (4)证券卡、密码等的挂失
  (5)证券卡换卡
  (6)变更转账签约账户
  (7)迁出
  (8)转托管
  (9)非交易过户
  (10)质押登记
  (11)其他
  第一百二十四条 投资人委托买卖证券,在向网点办理委托时,按规定须缴纳一定数额的委托费。
  第一百二十五条 投资人委托买卖证券成交后,对应税证券按规定须交纳一定比率的印花税(目前基金、债券免印花税)。
  第一百二十六条 投资人委托买卖证券成交后,按成交数额须缴纳一定比例的过户费。
  第一百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在本系统募集交易基金,须据协议缴纳代理销售费。
  第一百二十八条 获准在证券业务系统发行及交易证券的发行人应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一百二十九条 除交易印花税须按国家规定缴纳外,建设银行可对上述各项收费种类及标准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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