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基金设立募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设立募集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基金设立募集期限内,基金净销售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超过100人,基金方可成立;不符合上述条件,该基金不得成立。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自募集期满之日起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第四十二条 证券发行的结算
可以采取实时逐笔全额交收的银货对付(DVP)方式,且所有交收均为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最终交收;开放式基金的结算时间按有关协议的规定办理。募集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划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第六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交易市场
第四十三条 交易场所
(一)交易场所由证券业务系统电脑主机系统、证券运行分中心、开办证券代理业务的营业网点(系统终端)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组成。
(二)交易指令以无形报盘方式进入证券业务系统电脑交易主机。交易指令经由证券运行分中心校验通过后,通过通信网络自动输送至证券运行中心电脑主机系统。
(三)证券运行中心通过电脑主机接受证券买卖申报指令,成交后将成交结果经由证券运行分中心发送给网点。
第四十四条 交易证券
交易证券包括记账式债券、投资基金、经批准的其他有价证券。
第四十五条 交易时间
(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具体交易时间由建设银行发布。
(二)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及证券运行中心公告的休市日,证券业务系统休市。
(三)建设银行认为必要时,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变更市场交易时间。
(四)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四十六条 交易信息
(一)证券运行中心可以每日及时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公开信息、停复牌通知、成交回报等证券市场信息;做市证券品种买卖报价、债券到期收益率、开放式基金前一开放日单位资产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申购赎回总量等。
(二)每日市场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可以通过电子通信系统传输至各运行分中心,在营业网点公布。
(三)经有关部门核准,建设银行可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行情发布的方法和内容。
(四)证券运行中心通过电子通信系统将成交回报传送至各运行分中心及网点。
(五)证券运行中心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统计报表,并可以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建设银行对证券业务系统交易市场信息享有专有权,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和传播。
第四十七条 交易主体
(一)建设银行一级分行经批准后可在证券业务系统从事证券代理买卖业务或自营买卖业务。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投资人均可参与证券业务系统证券交易,但只能委托建设银行代理买卖证券。
(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银行可对不同投资人的证券交易范围进行限制。
第二节 交易委托
第四十八条 建设银行代理投资人买卖证券,须与投资人说明以下事项:
(一)共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及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
(二)建设银行应向投资人提示证券买卖的各类风险;
(三)建设银行代理业务范围和权限;
(四)指定交易渠道的有关事项;
(五)投资人开户所需证件及其有效性的确认方式和程序;
(六)委托、交割的方式、时间、内容和要求;
(七)投资人保证金及证券管理的有关事项;
(八)交易费用及其他收费说明;
(九)建设银行对投资人委托事项的保密责任;
(十)投资人应履行的交收责任;
(十一)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十二)争议解决办法;
(十三)其他需要予以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交易委托
(一)建设银行为投资人办妥开户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证券买卖。
(二)投资人买入证券,须将所需资金全额存入证券资金账户。建设银行不为其提供融资交易。
(三)投资人卖出证券,须是其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建设银行不为其提供融券交易。
(四)投资人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
(五)投资人买卖证券,可按柜台委托或逐步开通的电话委托、网上委托等其他自助申报的形式办理。
(六)柜台委托须填写委托申报单。
(七)自助申报须严格按建设银行的有关规程操作。
(八)建设银行对上述委托申报记录应按证监会的规定妥善保管。自助申报的,留有电脑记录。
(九)建设银行受托买卖证券分做市价委托、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不接受全权委托。
1.做市价委托为投资人按建设银行买卖报价进行买卖委托。
2.限价委托为投资人要求建设银行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建设银行须按限价或低于限价买入证券;按限价或高于限价卖出证券。
3.市价委托是指投资人不限定价格,要求建设银行以市场价格买卖证券的委托。
(十)建设银行认为有必要时,经主管部门核准,可实行其他委托方式。
(十一)投资人委托建设银行买卖证券,应当列明下列内容:
1.投资人证券卡号;
2.市场代码;
3.委托买卖证券的代码和简称;
4.做市价委托或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
5.买卖方向;
6.委托数量;
7.委托价格(市价委托除外);
8.建设银行要求说明的其他内容。
(十二)建设银行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受理委托:
1.全权委托;
2.信用交易;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与证券交易投资人。
(十三)建设银行及其业务人员不得私自或者假借投资人名义买卖投资人账户上的证券,或者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投资人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十四)建设银行对投资人的资金和证券应有详实的记录和凭证,按户分账管理,不得挪用。
(十五)建设银行对投资人的委托事项负有保密的责任,未经投资人许可不得披露,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交易委托时效
证券买卖委托限当日有效,当日证券业务系统停止交易时仍未成交的委托,自动失效;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委托按基金契约和基金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