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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业务暂行规则》和《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客户服务章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业务暂行规则》和
 《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客户服务章程(试行)》的通知
 (2001年12月11日 建总发[2001]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为了规范证券业务系统的业务管理、客户服务,统一业务规则,防范风险,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业务暂行规则》和《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客户服务章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证券业务系统是总行统一开发的全新的业务系统,各行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所属单位认真学习并组织贯彻实施。
  二、各行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备案。
  三、对制度办法执行中的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
  四、《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操作规程(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代理业务从业人员守则(试行)》另行下发。
  附一: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略)
   二: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业务暂行规则

附二:      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业务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系统业务的动作,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债券柜台交易结算业务规则》、《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开放式基金交易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建设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的证券业务系统是指由中国建设银行设立的,集中办理证券的发售、注册登记、存管、交易、结算、资金转账等业务的综合业务系统。
  第三条 证券业务系统的业务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证券业务系统的各方参与主体,包括发行人、代理募集发行人、投资人、注册登记机构、做市商等。投资人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第五条 中国建设银行证券运行中心是证券业务系统的经营管理部门。
  第六条 证券运行分中心是证券运行中心在建设银行各一级分行设立的经营管理分支机构。
  第七条 经批准开办证券代理业务的建设银行所属营业网点可以接受投资人委托,办理证券业务系统相关业务。

第二章 证券业务系统的监管

  第八条 为维护证券业务系统的运行秩序,保证各项业务开展的合法合规,建设银行依据有关规定对证券业务系统的各项业务活动实施监管。
  第九条 监管分为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
  第十条 事前监管主要有:
  (一)对发行人申请在证券业务系统进行证券募集发行、交易的资格及条件等的审核。
  (二)对在证券业务系统进行证券募集发行、上市交易有关信息披露的时间、内容进行监管,督促信息披露人按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三)对投资人投资资格的审查,投资人不具备投资资格,不予办理开户及交易委托手续。
  第十一条 事中监管主要是对证券交易的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设置交易行情自动预警系统,发现异常情况,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事后监管主要是对证券交易完成后生成的有关数据等信息进行分析,发现在实时监控中未能发现的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投资人账户开立及管理

  第十三条 投资人申请在证券业务系统进行证券交易,建设银行首先为其办理龙卡证券卡并为投资人开立建行证券账户。建设银行还可为投资人开立建行基金账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债券二级托管账户、代理其他注册登记机构开立的基金账户等证券类账户。
  第十四条 证券类账户是建设银行为投资人以实名设立的。用于准确记载投资人所持有的证券种类、名称、数量及相应权益和变动情况的账户。
  第十五条 在证券业务系统内,每个投资人只可开立惟一的建设银行证券账户、建设银行基金账户和中央结算公司债券账户以及针对其他的同一登记注册机构的惟一证券账户,仅限投资人本人使用。
  第十六条 证券业务系统规定投资人开立账户的最低开户金额。投资人在开立证券账户的同时,系统自动为该投资人开立记录资金变动情况的证券资金账户,并建立二者的一一对应关系。投资人在开立账户后,即已委托建设银行为其管理证券资料,办理证券委托交易、结算等业务。
  第十七条 投资人向建设银行营业网点申请开立证券账户,须提供有效证明文件。个人投资者须提供本人法定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机构投资者须提供有效法人证明文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和被授权人法定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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