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贷款的偿还规定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采取按月偿还利息,分次任意还本的方式归还贷款。每月20日为结息日。以每一个月为一个还款期,当月利息当月清偿,本金可按照借款人意愿在贷款期限内随时偿还,不限次数和每次还款金额。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
(一)贷款行根据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日期,从活期储蓄存折账户或龙卡账户扣收。若扣款账户被冻结、挂失,借款人应填写《变更委托扣款账户申请书》(见附件4),重新提供扣款账户;
(二)借款人到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建设银行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自动服务工具偿还。
借款人偿还贷款利息可从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偿还本金只能采用第二种方式。
第二十六条 贷款行应在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后20日之内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注销手续,并将财产或权利凭证等退还给借款人。
第二十七条 助学贷款不得展期。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自约定还款日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未按期支付贷款利息,建设银行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复利。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时;应由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七章 违约与处置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其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若借款人无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或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借款合同的,建设银行有权处分抵押物和质押权利,追究保证人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一)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未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和信誉资料;
(三)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挪用贷款的;
(四)拒绝或阻挠贷款行定期监督检查的;
(五)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债务清偿能力时,未提前书面通知贷款行并征得同意的;
(六)提供的担保发生变化时,未按照合同要求重新落实贷款行认可的担保的;
(七)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有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行可视借款人违约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