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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2001年1月17日 建总发[200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帮助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贷款通则》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其学费和生活费,并由中央或地方财政给予贴息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贴息贷款、信用发放、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四条 开办国家助学贷款的分支机构应当与学校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见附件1),并根据教育部门核定给学校的贴息贷款额度,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高等学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居民身份证件及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
  (二)有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名见证人,负责对借款人身份提供证明;
  (三)年龄未满18周岁的应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完成学业;
  (五)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六)在建设银行开立活期储蓄存折账户或龙卡账户;
  (七)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最低额度为2000元(含2000元),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具体贷款额度由贷款行和学校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借款人在校期间学费加生活费之和。其中,学费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所在学校的学费收取标准,生活费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所在地区基本生活费标准,一年按10个月计算。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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