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以下简称助学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以下简称受教育人)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发放的,只能用于学生的学杂费、生活费以及其他与学习有关的费用的商业性贷款。
第三条 助学贷款实行“有效担保、信用核定、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助学贷款的对象为:受教育人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同时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第五条 凡申请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学习的学生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
(三)身体健康,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有偿还助学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能够提供建设银行认可的担保或具备建设银行认可的信用资格;
(五)建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助学贷款最低额度为人民币2000元(含2000元),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10万元)。其中: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采用质押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质押财产价值的90%;采用信用贷款或自然人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建设银行授予借款人或保证人的信用额度。
第七条 助学贷款最短期限为半年,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其中:采用信用方式或保证方式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含2年)。
第八条 助学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建设银行也可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权限范围内实行优惠利率。
第四章 贷款的受理、审批与发放
第九条 建设银行应指定符合条件的经办机构受理个人客户的助学贷款申请。客户经理应向客户介绍建设银行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利率、期限、担保、还款方式、办理程序、违约处理及需要借款人承担的各项费用等,明确告知借款人应当在建设银行进行个人资信调查时给予协助。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助学贷款应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如下资料:
(一)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学生证明材料,包括录取通知书、学生证等;
(三)借款人与受教育人关系的材料;
(四)借款人能够按时还款的收入证明;
(五)以抵押和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应提供抵押物或质押财产权利凭证清单、权属证明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和有关资信证明材料;以信用方式申请贷款的,应提供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六)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贷款的初审。受理机构的客户经理应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进行初审,核实借款人是否具备借款资格,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规,原件和复印件是否一致。
第十二条 贷前调查。贷款行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和各项资料后,客户经理要进行贷前调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借款人及受教育人身份的调查。审核借款人的身份证件是否由有权部门签发、是否在有效期内;审核受教育人在校身份的真实性;审核受教育人与借款人关系的真实性。
二、对借款人还款能力和信誉的调查。核实借款人提供的《收入证明》(见附件3)等材料的真实性、判断其是否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还款资金来源是否稳定,有无银行不良记录;
三、对担保情况的调查。核实抵押物(质押权利)的真实性,是否符合我行的规定,是否已设定抵押(或质押),对抵押物价值需要确认的,由我行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作为确定贷款额度的重要依据。对于自然人担保的,还应按《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消费信贷客户信用评定办法》的规定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要调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其担保总金额是否超过其担保能力。
四、对借款人资信等级的评定。对以信用贷款方式申请贷款的,要按照《建设银行个人消费信贷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对申请人进行信用等级考评,确定申请人信用等级。
对借款人贷前调查结束后,客户经理要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整理,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一般商业性助学贷款审批表》(见附件2)。
第十三条 贷款的调查和审批应限定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并向借款人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 经审批同意贷款的,贷款行应告知借款人并与其签订《个人消费信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采取质押、抵押、第三方保证的,还应签订《质押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办理质押权利冻结止付、抵押物登记和保险等手续。
第十五条 助学贷款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贷款行将贷款转入借款人在建设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折账户或龙卡账户。
第五章 贷款方式
第十六条 借款人以担保方式申请助学贷款的,必须提供有效担保。担保可以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方式。
第十七条 借款人以自有财产或第三人自有财产进行抵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应与建设银行签订《个人消费信贷抵押合同》。
抵押物必须经评估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必要时可要求借款人办理抵押物保险,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建设银行为保险赔偿金的优先受偿人(即第一受益人),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其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财产抵押期间,未经贷款行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馈赠或再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