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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四)《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五)建设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行收到学校送达的借款人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后,应对借款人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审查学校是否已签署初审意见、贷款总量是否未超过该学校的贷款控制总额。
  调查应限定在贷款行收到学校送达的借款人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并给予借款人答复,填写《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见附件5),将审查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金额通知借款人所在学校,由学校通知学生。
  第十四条 经审批同意贷款的,建设银行应告知借款人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逾期利息和其他有关事项,并与借款人签订《国家助学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人一次申请、贷款行一次审批、单户核算、分次发放的方式。其中,学费贷款采用按学年(期)发放,直接划入借款人所在学校在建设银行开立的账户上;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划入借款人在建设银行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折账户或龙卡账户上。生活费原则上一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的寒、暑假期(即2月、8月)不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七条 贷款的偿还规定: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按季结息,到期一次还本;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季结息,分次任意还本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十八条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
  (一)建设银行根据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日期,从约定的还款账户中扣收。若还款账户被冻结、挂失,借款人应填写《变更委托扣款账户申请书》(见附件3),重新提供还款账户;
  (二)到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建设银行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异地转账等偿还贷款。
  借款人偿还利息可选择其中任一方式,偿还本金只能采用第二种方式。
  第十九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利息按照原定的贷款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第二十条 借款人有转学、出国、退学、被开除、死亡等情况时,学校应及时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必须与贷款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补充合同》(见附件2),向贷款行提供毕业后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通讯方式、还款(计划)方式等。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本科毕业后直接攻读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需要延长贷款期限的,应在毕业前一个月向贷款行提出展期申请,并办理借款合同变更手续。经贷款行批准展期的,借款人可在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四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展期利率按展期期限加原贷款期限确定。

第六章 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贷款行应在每季度末月20日(结息日)后的6个工作日内填制“国家助学贷款发放情况明细表”(见附件6),逐级汇总上报总行,报送合作院校,总行在收到后4个工作日内报送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总行收到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划转的贴息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逐级划转至贷款行。
  地方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其资料报送及贴息划转的具体规定,由各一级分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贷款行应每半年向借款人寄送对账单,借款人核对后,如有疑问,应及时与贷款行联系。
  第二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后,贷款行应当与借款人所在学校和毕业后的工作单位加强联系,掌握借款人的动态。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总行规定提取呆、坏账准备金,并按规定核销呆、坏账。
  第二十七条 总行建立全行性助学贷款管理信息库,各贷款行应及时将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报告上级行。同时加强全行性合作,在条件成熟后,对毕业后异地工作借款人的国家助学贷款,可采取系统内划转或内部委托贷款等形式,以做好学生毕业后的贷款管理,有效防范风险。

第七章 违约与处置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一)未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事件、文件或资料,并已经或者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的;
  (四)借款人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行定期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毕业参加工作前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七)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有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行可视借款人违约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措施:
  (一)责令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收取逾期贷款利息;
  (三)从借款人账户中直接划款,偿还贷款本息;
  (四)按借款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五)解除合同,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
  (六)由贷款行在借款人就读的高等学校或相关媒体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予以查询;
  (七)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一级分行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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