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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

  (五)抵押人、出质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擅自变卖、赠予、出租、拆迁、转让、重复抵(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或质物的;
  (六)出质人转让质押物执管收据及未经贷款人同意而挂失所质押的权利凭证;
  (七)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原合同中未履行的义务;
  (八)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监督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的;
  (九)借款人、保证人在贷款期间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四十一条 借款人、保证人在贷款期间发生任何上述违约事件,贷款人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
  (一)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要求增加所减少的相应价值的抵(质)押物或更换保证人;
  (三)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四)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计收罚金;
  (五)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有权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
  (六)向保证人追偿;
  (七)依据有关法律及规定处分抵(质)押物;
  (八)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保证人因发生下列特殊事件而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时,借款人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和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一)借款人、保证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失踪而无继承人或遗赠人;
  (二)借款人、保证人(自然人)受刑事拘留、监禁,以至影响债务清偿的;
  (三)保证人(法人)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发生不利于贷款人的重大变化或已经法律程序被宣告破产,影响债务清偿或丧失了代为清偿债务能力;
  (四)借款人、保证人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因其他债务的履行,影响贷款人权利实现的。

第九章 贷款管理与考核

  第四十三条 贷款人要加强对汽车消费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工作,保证贷款按期收回,并做好贷款总结工作。
  第四十四条 贷款发放以后,贷款人要经常检查贷款的使用和偿还情况,检查贷款抵(质)押品有无变化,检查借款人的财务经济状况和第三方保证人的偿债能力。
  第四十五条 贷款人要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考核制度,对不良贷款按规定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催收和核销。在全面推行贷款风险分类法之前,目前主要考核贷款逾期率、贷款呆滞率、贷款收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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