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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呆滞、呆账贷款的处理。贷款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规定年限仍未归还的贷款,贷款人应按中国银行的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将此部分贷款转入呆滞、呆账贷款科目核算,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核销。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贷款人应保留追索权利,继续向借款人或保证人催收。

第七章 合同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六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涉及第三方担保的,变更条款还应征得第三方保证人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内经有权部门宣告死亡或失踪,借款人财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如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无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贷款人有权依据抵(质)押合同的规定处理抵押物或质物。
  第三十八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九条 借款人在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借款合同自行终止。在合同终止后30日内,贷款人应约同有关当事人前往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或备案)或出质登记的手续,返还权利凭证及保险单。

第八章 债权保护

  第四十条 借款人、保证人必须严格履行《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的条款,如发生如下情况之一者均构成违约行为:
  (一)借款人未能或拒绝按《借款合同》的条款规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借款人和保证人未能履行有关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包括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三)借款人和保证人在有关合同中的陈述与保证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四)抵押物受毁损导致其价值明显减少或贬值,以致全部或部分失去了抵押价值,足以危害贷款人权利的,而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重新落实抵押、质押或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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