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在《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贷款人应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将贷款划至借款人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或指定的经销商账户,并由贷款人监督使用。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应对贷款偿还方式和还本付息计划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可采用按月(季)偿还贷款本息或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按月(季)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还款方式可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在等额本息还款法下主要采取月均还款法,应借款人要求,借贷双方还可商定采取等额累进还款法、等比累进还款法;在等额本金还款法下,借贷双方可商定采取等额递减还款法和等比递减还款法。
借款人可根据需要选择还款方式,但一笔借款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未经贷款人同意不得更改。
第三十条 借款人必须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停止贷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第三十一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如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用款或提前归还贷款,贷款人可收取一定比例的承担费,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承担费率向贷款人支付承担费用。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原计划偿还贷款本息,可与贷款人协商进行债务重整,即调整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贷款重整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第三十三条 展期贷款的处理。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并采用一次性归还贷款本息方式的,借款人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息,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贷款人申请展期,具体展期条件按中国银行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展期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展期协议须经抵(质)押人、保证人书面认可,并办理处长抵(质)押登记、保险手续;对以分期付款方式偿还贷款的,不得办理展期,但借贷双方可协商进行贷款重整。
第三十四条 逾期贷款的处理。贷款逾期的,贷款人应将逾期部分及时转人逾期贷款科目核算,并向借款人加收逾期贷款利息。具体逾期时间计算和加收利息标准按中国银行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如贷款出现连续三个月逾期或累计六个月未能如数还款,贷款人应向保证人追偿或处分抵(质)押物,直到偿清全部贷款本息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