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贷款经审批同意后,业务经营部门应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借款合同》与《抵/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填写借款借据、抵押登记或质押登记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办理抵押物保险,缴付有关费用等。合同中应约定贷款种类、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人应开立保证金账户,并存入规定数额的保证金存款;借款人应签署委托贷款人从其账户转账付款授权书。
第十六条 为保证有关资料和贷款手续的合法性,贷款人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可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借款申请进行前期审查,并代办相关法律事宜。法律事宜包括:对借款人身份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验证和其他法律事宜等。
第五章 贷款担保与保险
第十七条 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在签订《借款合同》之前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担保合同。
第十八条 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34、
37条规定。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物的,应当以该车的实有价值全额抵押。以房地产进行抵押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借款人在获得贷款前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41、
42、
43条的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
第十九条 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提供的质押物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借款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将所购车辆发票和车辆保险单原件、出租汽车营运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汽车公司对出租汽车承包经营者个人的营运指标交贷款人执管。贷款人认为需要公证的,借款人(或质押人)应当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