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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时,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
  1.借款申请书;
  2.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
  3.职业和经济收入证明以及家庭基本状况;
  4.与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或合同;
  5.担保所需的证明或文件,包括抵(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含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书面估价证明、同意保险的文件;质押物须提供权利证明文件;保证人同意履行连带责任保证的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6.缴付首期购车款的付款证明;
  7.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2.与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或协议;
  3.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近期的财务报表,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或《贷款证》;
  4.出租汽车公司等需出具出租汽车营运许可证(或称经营指标);
  5.担保所需的证明或文件,包括抵(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含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书面估价证明、同意保险的文件;质押物须提供权利证明文件;保证人同意履行连带责任保证的文件、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6.缴付首期购车款的付款证明;
  7.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借款人应对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责任。
  第十二条 贷款人在收到借款申请后,信贷业务经营部门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以及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并最迟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作出能否贷款的答复。
  第十三条 信贷业务经营部门对借款人、担保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对能否贷款提出初审意见,送信贷业务管理部门按照审批程序、审批权限审核后报有权批准人审批。
  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贷款人应履行告知义务。告之内容包括: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抵(质)押物处分方式和其他有关事项。若以所购车辆抵押,贷款人应向经销商出具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书面通知。经销商在收到银行通知及借款人首付款后,应协助借款人按照贷款人要求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和保险等手续,并将购车发票、各种缴费凭证和保险单直接交与贷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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