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社会信用良好;
(四)持有贷款人认可的购车合同或协议;
(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抵、质押物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提供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六)能够支付本办法规定限额的首期购车款;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并具有法人资格;
(二)汽车出租公司或汽车租赁公司应持有营运许可证;
(三)在中国银行开立账户,并办理结算业务;
(四)在贷款人指定的账户存有不低于规定数额的首期购车款或持有经销商开具的已支付首期购车款证明;
(五)信用和财务状况良好,确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抵、质押物或具有代偿能力的个人或单位提供第三方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限额
第八条 贷款期限:汽车消费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其中,企事业法人单位购车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含3年),个人购车贷款最长不超过5年(含5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汽车消费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仍执行原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执行调整后的相应档次利率。
第十条 贷款限额:汽车消费贷款的最高贷款限额应当控制在所购车辆全部价款的80%以内。
(一)以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前期付款额不得少于购车款的20%,借款全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其中,以有价证券质押方式(股票暂不得质押)申请贷款的,须视质押物价值确定,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80%。若以中国银行本、外币存单或国债质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其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90%;
(二)以所购车辆或其他不动产抵押申请贷款的,抵押率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借款全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
(三)以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担保贷款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60%。银行、保险公司提供担保,其借款担保全额最高不得超过购车款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