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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
 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
 (2001年7月5日 中银零[200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为加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规范业务操作,现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需要,对原《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改后的《中国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操作办法》印发各行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应及时向总行报告。
  特此通知。

附:       中国银行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消费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汽车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 汽车消费贷款的贷款人指中国银行国内分支机构(国外分支机构除外);借款人指在中国境内具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和企事业法人单位。
  第四条 汽车消费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借贷双方应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第五条 汽车消费贷款的贷款人、借款人、汽车经销商、保险人和担保人应在同一城市辖区。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发放异地贷款。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六条 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的个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有固定住所和详细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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