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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印发《中国银行商业性助学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通知

  (一)借款人、担保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失踪而无继承人或遗赠人;
  (二)借款人、担保人(自然人)破产、受刑事拘留、监禁,以致影响债务清偿的;
  (三)担保人(非自然人)经营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或已经法律程序被宣告破产,影响债务清偿或丧失了代为清偿债务能力;
  (四)借款人、保证人对其他债务有违约行为、或因其他债务的履行,影响贷款人权利实现的。

第九章 贷款管理与考核

  第四十五条 贷款人要加强对商业性助学贷款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和贷款回收。
  第四十六条 贷款发放以后,贷款人要经常检查贷款是否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检查贷款抵(质)押品有无变化,检查第三方保证人的偿债能力。
  第四十七条 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应当接受贷款人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贷款人要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考核制度,对不良贷款按规定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催收和核销。在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法考核之前,目前主要考核贷款逾期率、贷款呆滞率、贷款收息率。
  第四十九条 中国银行商业性助学贷款单设会计核算科目和贷款统计科目。
  第五十条 中国银行有关经办行对商业性助学贷款的管理(包括支款、还本付息)应逐步实现电脑化。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商业性助学贷款抵(质)押物的评估和登记费用以及借款合同等公证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可以向借款人一次性收取质押物的保管费用。
  第五十二条 中国银行商业性助学贷款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抵(质)押合同均应包括争议解决条款,包括仲裁条款或司法管辖条款。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总行负责修改和解释。各一级分行和直属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业务操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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