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学年及时将贷款中的学杂费部分划入借款人就读学校指定账户或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储蓄或信用卡账户;按学期、季或月将贷款中的生活费用部分划入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储蓄或信用卡账户,并由贷款人监督使用。
第三十条 借款人必须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停止贷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第三十一条 借贷双方应对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可按月偿还或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偿。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或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还款额应在每学年根据年度发放贷款数确定一次,借款人家庭每月应偿还银行的金额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家庭月收入总额的50%。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还款月数 还款月数
每月偿还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1+月利率) -1〕
遇利率调整及提前还款时,应根据未偿还贷款余额和剩余还款期数对公式进行调整,重新计算每期还款额。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即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计算公式如下:
每月偿还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第三十二条 受教育人在校就读期间,贷款人可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只付利息不还本金。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可根据需要选择还款方式,但一笔贷款合同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如需变更还款方式,须经贷款人同意才能更改。
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授权贷款人可于约定的还款日主动从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储蓄或信用卡账户中扣收应偿还本息。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一年后,若有足够的资金来源,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在还款前15天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对提前还款的部分,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提前偿还金额和适用利率缴付相当期限的利息作为承担费补偿。